等式的基本性質1是等式兩邊同時加或減同一個數等式仍相等;等式的基本性質2是等式兩邊同時乘以一個相同的式子等式仍成立。等式分為含有未知數的等式和不含未知數的等式。
含有等號的式子叫做等式。等式可分為矛盾等式和條件等式。等式兩邊同時加上(或減去)同一個整式,或者等式兩邊同時乘或除以同一個不為0的整式,或是等式左右兩邊同時乘方,等式仍然成立。
等式具有傳遞性。等式的性質是解方程的基礎,很多解方程的方法都要運用到等式的性質。如移項,運用了等式的性質1;去分母,運用了等式的性質2。運用等式的性質,涉及除法時,要注意轉換后,除數不能為0,否則無意義。
恒等式是無論其變量如何取值,等式永遠成立的算式。恒等式成立的范圍是左右函數定義域的公共部分,兩個獨立的函數卻各自有定義域,與x在非負實數集內是恒等的,而在實數集內是不恒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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