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統一領導下,由各省級招生委員會實行屬地化管理并負責組織實施。高等學校招生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高等學校必須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招生錄取工作要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德智體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學校負責、招辦監督”錄取體制的含義
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實行“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錄取體制,即: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參加體檢、統考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等學校自行確定,高等學校負責對未錄取考生的解釋以及其他遺留問題的處理。 各省級招辦組織實施向高等學校投放合格生源電子檔案,并監督高等學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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