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勞動者提供了正常勞動,用人單位必須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企業不能簡單地將其作為企業的分配制度,更不能將最低工資標準分成若干部分,以其中的一部分來計算加班費。那么2020年南寧最低工資有哪些調整政策呢,南寧最低工資沒有多少錢呢,本文小編整理了一些關于南寧最低工資的相關最新消息。
通知明確,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分為三類:一類標準適用南寧、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欽州等市的市區以及東興市,二類標準適用貴港、玉林、百色、賀州、河池、來賓、崇左等市的市區,三類標準適用各縣、自治縣以及并除東興市外的各縣級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由此前的1680元、1450元、1300元分別上調至1810元、1580元、1430元;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也由原來的16元、14元、12.5元分別調整至17.5元、15.3元、14元。
據了解,我區上一次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時間是2018年2月。此次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是根據《最低工資規定》中“最低工資標準每兩年至少調整一次”的要求,采用規定的通用測算方法,綜合考慮我區城鎮居民最低收入群體人均消費支出、人均食物費用、恩格爾系數、贍養系數,城鎮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及住房公積金等指標數據,結合近年我區經濟發展水平的實際而確定的。
廣西壯族自治區最低工資標準及適用地區
類別 | 最低工資標準(元) | 適用地區 | |
月 | 小時 | ||
一類 | 1810 | 17.5 | 南寧、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欽州等市的市區,以及東興市 |
二類 | 1580 | 15.3 | 貴港、玉林、百色、賀州、河池、來賓、崇左等市的市區 |
三類 | 1430 | 14 | 各縣、自治縣、縣級市(東興市除外) |
南寧市最低工資標準正在提高!
從2020年3月1日起
根據《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1號)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的規定(
人社部發〔2015〕114號),近日,發布《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區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桂政發〔2020〕1號),對廣西最低工資標準進行了調整。調整后,南寧市區實施的最低工資標準為:
全日制就業最低工資標準--
1810元/月
非全日制小時工最低工資標準--
17.5元/小時
本標準自2020年3月1日起實施
此次調整中,南寧市最低工資標準由1680元/月提高到1810元/月,各縣最低工資標準由1300元/月提高到1430元/月,每月提高130元。最低工資標準的調整直接影響到勞動者工資的提高和待遇的提高。來看看這位社交紳士--
最低工資是南寧市最低工資的80%。也就是說,最低工資標準提高,失業保險金按比例增加。
調整前
調整后
1680元/月×80%=1344元
1810元/月×80%=1448元
最低工資標準提高了,職工在醫療期間的工資也相應提高了。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桂勞發〔2003〕142號),勞動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止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規定的標準支付病假工資。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
根據原勞動部《關于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五十七條的規定,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后,在試用期、熟練期、試用期內,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勞動者所在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最低工資標準提高后,試用期工資相應提高。
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工資支付暫行條例》(桂勞發〔2003〕142號)第二十四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工資支付周期內,因用人單位暫停工作等非職工本人原因停止工作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準。支付期限超過一年的,由用人單位支付生活費,生活費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