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最低工資可以用月薪制定,也可以用每小時的時薪制定。那么2018年青島最低工資標準是多少?2018年青島最低標準上調多少錢呢?本文小編整理了關于青島最低工資標準的相關知識,可供參考!
日前,省政府下發《關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魯政字〔2018〕80號),自2018年6月1日起,全省月最低工資標準按地區分別調整為:1910元、1730元、155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9.1元、17.3元、15.5元。
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職工工資水平增長等情況,青島市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執行前兩檔,即:駐市南區、市北區、李滄區、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即墨區用人單位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910元,較去年上漲10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9.1元;駐膠州市、平度市、萊西市用人單位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730元,較去年上漲9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17.3元。其中,月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全日制就業勞動者;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非全日制就業勞動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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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最低工資標準 須明確四方面內容
一是最低工資標準是少數生產經營困難、經濟效益下降,確無正常工資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連續3個月以上不能正常發放工資的),支付給勞動者的最低勞動報酬。有支付能力的用人單位不得將最低工資作為正常的工資支付標準。
二是加班加點工資、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的費用、喪葬撫恤救濟金、探親路費等勞動者按規定應當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內。勞動者個人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包含在最低工資標準之內。
三是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應征得本企業工會同意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自執行之日起1個月內,按照工資管理權限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四是企業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要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應按規定向人社部門報告。企業擅自執行最低工資標準、不履行報告制度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