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通知明確
將我省月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
一類地區:1670元(原標準1570元);
二類地區:1500元(原標準1400元);
三類地區:1350元(原標準1180元)。
小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
一類地區:15元(原標準14元);
二類地區:14元(原標準13元);
三類地區:13元(原標準12元)。
此次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從
2018年5月1日起執行
那么這三類地區是哪三類呢?
一類地區
昆明市五華區、盤龍區、西山區、
官渡區、呈貢區和安寧市、嵩明縣
二類地區
昆明市所轄其他各縣、區;
其他州、市政府所在地的縣(市、區);
其他設市城市及玉龍縣、德欽縣
三類地區
為其他各縣
最低工資標準如何界定
是否包含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
按照《最低工資規定》
確定和調整月最低工資標準
應參考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因素。
云南調整公布的最低工資標準
均考慮了職工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的因素
即最低工資標準包括了職工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但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
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
即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
用人單位應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在剔除以上各項以后
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而對于使用計件方式或體成分方式領取工資的勞動者來說
《最低工資規定》明確規定
實行計件工資或提成工資等工資形式的用人單位
在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基礎上
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于相應的最低工資標準
也就是說
用人單位應當制訂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標準
在勞動者提供正常勞動的情況下
用人單位不得以勞動者沒有完成勞動定額等為由
低于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其勞動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