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原勞動保障部《最低工資規定》(勞動保障部令第21號)、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工作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114號)精神,保障低收入職工基本生活水平,結合我省經濟社會發展實際,決定對我省最低工資標準進行適當的調整,F將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核同意,并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最低工資標準公布如下:
一、調整后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為:
(一)月最低工資標準
一類區:每月1680元;
二類區:每月1570元;
三類區:每月1470元。
(二)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
一類區:每小時18元;
二類區:每小時17元;
三類區:每小時16元。
二、月最低工資標準包含勞動者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不包含支付給勞動者的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珠工作環境和條件下的津貼,以及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時最低工資標準含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和基本醫療保險費。
三、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我省各類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
四、各地要加強對最低工資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行為,要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理。
五、本次調整的最低工資標準從2017年7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