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從市人社局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障監察科獲悉,從2017年10月1日起,我市對月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調整后市區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720元,林州市、安陽縣、湯陰縣為1570元,內黃縣為1420元。
為切實保障低收入勞動者及其贍養人口的基本生活需求,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審核、省政府同意,重新調整了全省一、二、三類行政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我市市區為一類行政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72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6元;林州市、安陽縣、湯陰縣等為二類行政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57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4.5元;內黃縣為三類行政區域,月最低工資標準為1420元,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為13元。”市人社局勞動關系和社會保障監察科科長李濤向記者介紹。
最低工資標準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或者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約定的時間內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依法應當支付的最低勞動報酬。河南省最低工資標準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執行。
據悉,按照最低工資相關規定,月最低工資標準包含職工個人繳納的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不包含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環境、條件下的津貼;通過貼補伙食、住房等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收入;用人單位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按照國家規定為勞動者提供的福利待遇等。
市人社局要求,各類用人單位支付給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工資報酬不得低于公布的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用人單位違反最低工資規定的,勞動者可向各縣(市)區的勞動保障監察機構投訴。安陽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舉報電話為:0372-2955110。根據《河南省最低工資規定》第十九條規定: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勞動者舉報、投訴或者在日常檢查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低于本省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責令用人單位限期向勞動者支付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并可以對用人單位處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