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雇主或用人單位支付的最低金額的勞動報酬。最低工資制度是國家層面以法律形式干預工資分配并保障低收入勞動者基本生活的制度, 也是政府調節經濟活動、保障勞動者權益、促進社會公平的重要手段和工具。
2021年最低工資標準規定,多少錢一個月暫未公布,以下是最新執行的最低工資標準,僅供參考。
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根據《遼寧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同意營口市調整最低工資標準的函》(遼人社函[2017]31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省政府批準,現對我市最低工資標準作如下調整:
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由1320元調整為1420元,非全日制小時最低工資標準由13元調整為14元。
二、最低工資標準包括哪些
按照我國的統計標準,工資總額一般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包括計件超額工資);
(3)獎金;
(4)津貼和補貼;
(5)加班加點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其中,計時工資和計件工資一般稱為基本工資。
從理論上來看,按照“正常勞動”的解釋,最低工資只應包括制度工作時間內完成定額勞動所得的基本報酬,但是,由于我國現行的工資構成不合理,基本工資的比重過小,因此《最低工資規定》中沒有把獎金排除在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之外。
《最低工資規定》中將下列收入排除在最低工資組成之外:
(1)延長工作時間工資;
(2)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種作業環境、條件下的津貼;
(3)法律、法規和國家規定的勞動者福利待遇等。上述扣除項目中除第(1)、(2)兩項是對勞動者超額勞動的補償;3項為延期支付的勞動者報酬。因此,根據最低工資的定義,《最低工資規定》將上述收入項目排除在最低工資組成之外。除上述扣除項目之外,非經常性獎金(如勞動競賽獎、因做出使本企業獲益的發明創造而獲得的獎勵等)也不應作為最低工資的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