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辦學校按隸屬關系依據價格部門審批的收費項目自行制定收費標準,不得巧立名目,擅自設立收費項目!3月1日,長沙市教育局發布2018年春季中小學和中等職業學校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通知,推出十大原則約束民辦教育亂收費現象。
今年春季長沙市城鄉公辦學校、原執行公辦學校收費標準的行業(部門、單位)辦學校義務教育階段收費,繼續免收課本費、教輔資料費、作業本費和雜費,學生只需繳納少量自愿選擇的服務性收費。民辦學校義務教育階段免收雜費、課本費。對來長沙就讀義務教育階段執行公辦學校收費標準的外來務工就業人員子女與本市戶口學生入學收費一視同仁。
公辦高中停招擇校生,原招收的擇校生仍按原收費標準執行。普通高中學校免收建檔立卡家庭學生、低保家庭學生、農村特困救助供養學生、殘疾人家庭學生學費。
民辦學校要自覺接受縣級以上價格、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指導和管理,切實規范收費行為,堅決糾正過度追求經濟利益問題,杜絕無序收費。禁止民辦學校虛假承諾、虛高收費行為,不得以“包過線”“包錄取”“包獲證”“包就業”為名跟學生及家長簽訂協議,不得以此為名向學生和家長收取規定項目之外的其他任何費用。
民辦學校在湖南省未出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分類收費管理辦法前,須遵循以下原則:民辦學校應制定具體的規章制度規范定價程序和收費行為,在未制定具體的定價制度前,不得隨意制定和調整收費標準;民辦學校調整學費標準要充分聽取學生及學生家長意見,并提前60天向學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民辦學校應保持收費標準相對穩定,確需提高收費標準的應根據市場需求和辦學成本制定;民辦學校按隸屬關系依據價格部門審批的收費項目自行制定收費標準,不得巧立名目,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民辦學校收費按學段實行“新生新辦法,老生老政策”的收費管理原則。即分為幼兒園三年為一個學段,小學分一至三年級和四至六年級兩個學段,初中、高中分別為一個學段。學生在校期間的收費均按學段收費標準分學期或學年交納;民辦學校應按學期(或學年)收費,不得跨學年收費;退費政策參照公辦學校規定執行;民辦學校制定的收費標準,需在招生簡章和宣傳廣告明示,實際收費標準應與招生簡章及宣傳廣告收費標準一致;嚴格遵守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確保學生和學生家長“明白交費”,自覺接受社會和價格、財政、教育部門監督;民辦學校教輔材料使用和管理按省教育廳、省新聞出版廣電局、省發改委《關于進一步加強湖南省中小學教輔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補充意見》(湘教發〔2017〕25號)、市教育局《關于印發〈長沙市中小學教輔材料推薦目錄〉的通知》(長教通〔2014〕141號)等文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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