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死亡賠償金
死亡賠償金是指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死亡,相關責任人按照一定的標準給予死者家屬一定數量的金錢賠償。這一賠償金是對受害人死亡導致的財產損失的賠償,應當以家庭整體收入的減少為標準計算。
2.死亡賠償金的計算公式
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按照當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根據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如果交通事故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這也是就高不就低原則的表現。
具體來說計算公式如下:
(1)60周歲以下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2)60-75周歲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實際年齡-60)](3)75周歲以上人員的死亡賠償金=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3.死亡賠償金的支付死亡賠償金應當一次性支付。
4.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死亡賠償金與被撫養人生活費標準與計算
第29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第30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于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經常居住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死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和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應當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結合受害人住所地、經常居住地等因素,確定適用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費性支出)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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