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1年10月,原告盧某的丈夫姚某在廣東省廣州市番禺區的建筑物施工時意外死亡;同年11月,經廣州市番禺區南村鎮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原告盧某、被告姚某瓊(即原告家公)與用工方達成賠償協議,用工方一次性賠償工傷補貼費、生活補貼費、喪葬費、辦理善后事宜費、供養親屬撫恤金、辦理善后事宜誤工補貼費等各項費用共計56萬元,原告盧某代其子女在協議上簽字,被告姚某瓊代其配偶在協議上簽字,經原告盧某與被告姚某瓊協商,同意由用工方拿現金56萬元與原告盧某之弟謝某王、被告姚某健一起到當地銀行數錢,并將54萬元存入被告姚某健的賬戶內,余下現金2萬元由用工方交付被告姚某健,被告姚某健遂將該銀行卡及現金2萬元交給被告姚某瓊。爾后,被告姚某瓊在廣州市已取出7萬元給原告盧某的父親謝某勝,被告姚某瓊回到羅城縣后,又從該銀行卡中領取469940.04元,至2012年3月23日止,該賬戶內的存款余額為59.96元,其中處理姚某的后事等各項合理開支共計77980元,支付原告盧某16020元。因分割賠償款事宜協商未果,2012年,原告遂訴至羅城法院,請求依法判令兩被告互負連帶責任償付原告子女小虎、小嘉的撫養費及三原告應得的工傷死亡賠償金共計438307.80元。
另查明,被告姚某健系被告姚某瓊胞弟,被告姚某瓊與羅某鳳系姚某父母,原告小嘉、小虎系原告盧某與其丈夫姚某之子女;姚某生前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母及胞弟共同生活;2009年9月至出事前姚某一直在廣東省從事建筑業。
【分歧】
羅城仫佬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后,在向原、被告釋明有關法律關系,原告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與被告進行調解,最終雙方就分割賠償金事宜達成協議:一、被告姚某瓊自愿返還原告小虎的撫養費143175元及其應得的賠償金33334元,原告盧某應得的賠償金33334元,共計209843元,被告已支付給原告盧某及其父親的86020元應從上述209843元中扣除,被告姚某瓊實際還應支付原告盧某123823元;二、被告姚某瓊自行保管原告小嘉的撫養費143175元及其應得的賠償金33334元,共計176509元;三、原告盧某、小嘉、小虎自愿放棄對被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評析】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1、姚某的死亡賠償款如何分割?2、原告盧某、小嘉、小虎請求依法判令兩被告互負連帶責任償付原告小嘉、小虎的撫養費及三原告應得的工傷死亡賠償金共計438307.80元,是否有事實及法律依據,是否予以支持?3、被告姚某健是否經原告同意把賠償款處分給被告姚某瓊,是否侵害原告的合法權利?是否應承擔民事責任?本案工傷事故賠償款產生于姚某死亡之后,是對未來家庭財產損失的一種補償,其性質不屬于我國繼承法規定的遺產,但具體處理可參照遺產處理的相關規定,由已故者的近親屬予以合理分割?鄢幚硪δ车暮笫碌雀黜椇侠黹_支,應優先照顧被撫養人的利益,故原告小嘉、小虎要求被告姚某瓊返還撫養費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以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第一、二、三款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第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币虮桓嬉δ抄偱c其配偶系姚某之父母,原告小嘉、小虎系姚某與原告盧某所生之子女,五人作為姚某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均沒有放棄繼承權,五人對死亡賠償金享有平等的分割權,故剩余賠償款在扣除小孩撫養費后應當平均分割!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百九十六條規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北桓嬉δ辰〗浽姹R某與被告姚某瓊協商同意,將賠償款現金54萬元存入其賬戶內,應視為被告姚某健受原告盧某與被告姚某瓊的委托,代為將死者姚某的賠償款存入其的銀行卡中;其在辦理完存款手續后將銀行卡交付被告姚某瓊時,完成了受托事項,喪失對該銀行卡的控制權,并且被告姚某瓊在廣州市已從該銀行卡中取7萬元給原告盧某的父親,原告亦承認此事,說明原告盧某已認可由被告姚某瓊保管該銀行卡及存入該銀行卡中的賠償款;該銀行卡中的款項均系被告姚某瓊取走,被告姚某健不占有該款項,因此,三原告要求被告姚某健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因被告姚某瓊及其妻子均未滿六十周歲,亦無相關證據證實兩人已喪失勞動能力,故其要求從賠償余款中優先扣除贍養費,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被告姚某瓊要求按7人平分賠償余款,亦無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在向雙方當事人釋明上述法律關系后,最終促使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調解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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