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任職資格
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 年滿十八周歲;
、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⑷ 具有良好的品行;
、 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 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 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2.崗位職責(權利和義務)
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 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⑵ 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 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⑷ 參加培訓;
、 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⑹ 提出申訴和控告;
、 申請辭職;
、 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3.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 模范遵守憲法和法律;
、 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認真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⑷ 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⑸ 忠于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
、 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⑺ 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范遵守社會公德;
、 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 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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