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單位,想要辭退受到了一定的限制,按照法律中的規定,必須要在滿足了規定情形的時候,才能辭退員工,否則的話就屬于違法行為。那究竟單位辭退員工要符合什么條件?請跟隨小編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單位辭退員工要符合什么條件
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國發[1986]77號)第2條規定,企業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很差,經常與顧客吵架或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不服從正常調動的。
(5)貪 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不夠刑事處分的。
(6)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
(7)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符合除名、開除條件的職工,按照《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執行。
常見辭退不當有以下幾種常見情況:
1、許多企業存在辭退員工時無透明度,被辭退人員走得莫名其妙;管理者因為私人恩怨開除員工,公報私仇;
2、克扣被辭退人員工資時有發生,特別是民營和私營企業;
3、許多管理者對公司做出了巨大貢獻,可能因為小小的失誤被辭退;被辭退人員離開公司后,管理者對被辭退人員隨意指責。
4、嚴重違章違紀辭退,觸犯公司規章制度、觸犯國家法律等。
二、用人單位辭退員工要注意什么
1、任何解雇都不能以性別,宗教,政見,參加罷工,工會活動和種族理由作為依據,否則即被視為對員工的歧視和對員工權利的侵犯。
2、所有因個人原因而進行的解雇都必須說明理由,以可證明的嚴重事實為依據,而不能以個人印象和主觀的判斷為準。
3、企業應根據事件的后果和影響作出具體分析,在考慮企業的正常經營和員工的實際責任后作出決定。解雇應是不可避免的解決方案。
因個人理由進行的解雇并不需要證明員工的過錯。無法勝任工作,經常缺勤也可成為解除工作合同的理由。但未造成嚴重后果的無故缺勤,疏忽大意和工作失誤應作為簡單過錯處理,企業不應以此為理由而解雇員工。
如果企業能夠證明員工犯有重大過失(偷竊,貪 污等),雇主可根據情節的嚴重程度,免除部分或全部賠償責任。對于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和嚴重混亂的員工,雇主可在不預先通知員工的情況下將其解雇,并無需支付解雇賠償。
為了保障廣大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避免單位隨意的辭退,我國法律中嚴格要求了單位辭退員工的條件,必須要在滿足了規定條件的時候,才能將員工辭退,否則的話用人單位就需要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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