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受金融危機的影響,西方國家進行大批裁員,該裁員浪潮及波及了國內的用工單位,需要裁員的用工企業人力資源管理部門需要制定和掌握裁員的流程及法律規定,因為合法有效的裁員,不僅能避免企業陷入法律訴訟危機,更能幫助企業渡過經濟危機。
一、裁員的程序及法律依據:
用工企業一般性裁員程序:一是提前30天通知被裁員工;二是無需提前通知,但要支付員工一個月的工資。
選擇以上程序裁員的法律依據是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用工企業經濟性裁員的程序:先是提前30天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意見,然后將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適用該程序的前提是需要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
適用以上程序裁員的法律依據是(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二、裁減人員的限制性規定: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不得裁減下列人員: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三、裁員后如何補償?
在經濟性裁員中,只有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情況下,被裁員工才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而在一般性裁員中,如果符合法律規定的情形,被裁員工均可獲得經濟補償金。
兩種裁員方式,員工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方式都是一樣的,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這里的月工資標準是被裁員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資。
勞動者的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新勞動法關于工資支付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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