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冊辦公場所有什么要求?公司注冊辦公場所要符合相關要求,譬如產權人應簽字并蓋上單位公章;將住宅樓內的房屋改變為經營性用房作為公司住所(經營場所)的,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管理規約的規定,并提交相關文件。
1、公司的住所(經營場所)欄應填寫詳細地址:如“××市××區××路(街)××號××房間”。
2、產權人應在“產權人證明”欄內簽字、蓋章。產權人為單位的加蓋單位公章,產權人為自然人的由本人簽字,同時提交由產權單位蓋章或產權人簽字的《房屋所有權證》復印件。
3、對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主管部門頒發的合法有效產權證明房屋從事經營活動的,除填寫本表外,還應提交經區縣政府批準或授權的鄉、鎮政府、其他部門或街道辦事處、村民委員出具的《臨時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以及由生產經營場所的使用人與場所提供人簽署的不索取拆遷補償費用的承諾書。
(1)屬于使用城鎮地區未取得規劃、建設等政府部門批準建設的建筑物;
(2)已被區縣政府或有關部門列入拆遷范圍但并未實施拆遷的建筑物;
(3)農村地區的建筑物;
(4)房屋所有權證明文件上用途一欄空項或商住用途位置無法識別且規劃未明確用途的建筑物;
(5)臨時建設的商亭、攤點(不含郵政報刊亭、社區便民菜站)。
4、除上述情形外,使用下列房屋作為住所的,應當提交相應的住所證明。
(1)自建房作為住所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可提交建設單位出具的施工許可證、建設許可證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2)原屬區縣房屋管理局直管公房作為住所,但因房屋管理局機構調整無法再由其出具權屬證明的,可由區縣政府明確的部門出具產權證明。
(3)使用國有企業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可由主管該單位的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或其上級單位出具產權證明。
(4)使用科技園區(開發區)內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房產作為住所,由所在區縣政府或其授權的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文件。
(5)房屋提供者系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具有出租房屋經營項目的,即經營范圍含有“出租商業用房”、“出租辦公用房”、“出租商業設施”等項目的,由該企業提交加蓋公章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及房屋產權證明復印件作為住所使用證明。
(6)使用賓館、飯店(酒店)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公章的賓館、飯店(酒店)的營業執照復印件作為住所(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7)使用人防工程作為住所的,提交人防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使用人防工程申報表》以及消防部門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的復印件。
(8)使用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中央各直屬機構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9)使用國務院各部委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10)使用中央所屬企業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該企業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使用證明。
(11)使用鐵路系統的房屋作為住所的,由鐵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門出具房屋權屬證明。
(12)使用軍隊房產作為住所的,提交加蓋中國人民解放軍房地產管理局專用章的“軍隊房地產租賃許可證”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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