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東身份權
出資者將自己的資產投入公司后,資產脫離自己,變成了公司資產,股東換取的是首先是股東資格。
股東資格體現在:
(1)公司向股東簽發的文件,如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股東名冊等;
(2)公司向國家備案的文件,如公司章程等。
股東應當重視股東名冊的登記和工商登記,這些是主張股東權利的直接證據,否則,如果未經工商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盡管可以取得股東地位(如隱名股東),但卻不能對抗第三人。
2、參與重大決策權
中小投資者可以作為股東參與公司經營管理重大事項的決策。股東重大事項決策權的主要內容包括表決權、提案權、召集權和質詢權。
(1)如何才能有效地參與公司重大事項決策呢?
作為股東,您有權查閱上市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和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等文件,并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質詢,以進一步了解公司運營狀況及相關業務活動。這有助于您更有效地參與上市公司重大事項決策。
(2)股東是否只有到股東大會現場才能參與公司重大事項的決策呢?
不是。上市公司股東可通過網絡投票的方式參與股東大會決議事項的表決。以投資者購買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為例,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并向股東提供網絡投票方式的,股東大會股權登記日登記在冊的所有股東,都可以通過上交所系統或上交所認可的其他股東大會投票系統行使表決權。
3、選擇、監督管理者權
(1)股東通過參加股東會,有權選擇股東代表董事;
(2)通過選擇的董事組成的董事會,再去選擇經理層;
(3)股東通過股東會可以選擇監事;
(4)通過選定的監事、董事來監督經理層。
4、資產收益權:核心是分紅權
投資者購買上市公司股票,成為該公司股東的重要目的之一,就在于獲得收益。股東獲得資產收益的方式主要包括公司分配股利、轉讓所持有的公司股票以獲得差價收益(即資本利得,也就是在二級市場買賣股票的收益)和參與公司解散結算清算后的剩余財產分配等。
上市公司分配股利主要有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兩種形式。現金股紅利也就是通常所說的“現金分紅”,是上市公司以貨幣形式向股東發放的股權利;股票紅利也稱“送紅股”或“送股”,是上市公司將可分配利潤折算成股票(紅股),按照持股比例無償向股東分派的權利。
如何獲得分紅?
作為股東,是否能獲得上市公司分紅,不僅取決于公司是否有可供分配的利潤,還需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有關公司利潤分配的決議。只有這樣,您才可能根據持股比例獲得相應的公司分紅。
5、知情權
為了最大限度地保護股東權益,公司應建立能夠確保股東對法律、行政法規所規定的公司重大事項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決定權的公司治理結構。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以下公司文件:
(1)公司章程;
(2)股東會會議記錄
(3)董事會會議決議;
(4)監事會會議決議;
(5)財務會計報告,但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
6、關聯交易審查權
股東有權通過股東會就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作出決議,在作出該項決議時,關聯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該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應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相關知識:關聯交易
關聯交易就是企業關聯方之間的交易,關聯交易是公司運作中經常出現的而又易于發生不公平結果的交易。關聯交易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主為存在,從有利的方面講,交易雙方因存在關聯關系,可以節約大量商業談判等方面的交易成本,并可運用行政的力量保證商業合同的優先執行,從而提高交易效率。從不利的方面講,由于關聯交易方可以運用行政力量撮合交易的進行,從而有可能使交易的價格、方式等在非競爭的條件下出現不公正情況,形成對股東或部分股東權益的侵犯,也易導致債權人利益受到損害。
7、提議、召集、主持股東會臨時會議權
公司法規定,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以及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有權提議召開股東會臨時會議,董事會應當根據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否則,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8、決議撤銷權
公司法賦予小股東請求撤銷程序違法或者實體違法的股東會、董事會決議: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9、退出權
公司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1)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的;
(3)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10、訴訟權和代位訴訟權
所謂訴訟權,是指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請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以保護其權益的權利。股東的訴訟可分為直接訴訟和派生訴訟。直接訴訟是指股東基于股權,對其權利的侵害人就其個人范圍內造成的損害提起的訴訟。派生訴訟是指股東代行公司的權利,以自己的名義起訴損害公司利益的侵害人的訴訟。
(1)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股東可以請求法院認定決議無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2)公司拒絕股東合理的查閱公司會計帳簿要求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3)異議股東與公司達不成股權收購協議的,異議股東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損害股東利益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5)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申請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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