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分割養老保險金
1、已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
由于這個具體數額已經確定,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
2、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釋(二)中,未對應當取得的含義和范圍作出明確界定。我們認為,應當取得是指當事人已具有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基本條件,但由于某種原因尚未將養老保險金領取到手或發放到自己的個人工資賬戶中。
如果離婚前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已參加了養老保險,但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尚未退休,所以將來到底能取得多少養老金就離婚時現有條件尚無法進行預先測算。
但不能因為這種情形缺乏可操作性就不對其作出處理。同時,在衡平這種不可預測的養老保險金時,不能簡單打亂正常的社會保險金秩序將其一分為二,而是應當把它放到離婚雙方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中進行整體衡量,以不破壞個人養老保險金賬戶專屬性為原則。
二、養老保險金未到期離婚怎么分?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婚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屬于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然而,如果還沒有達到退休年齡或者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條件,離婚時,一方主張將對方還沒有取得或者根本就無法取得的養老保險金,作為“應得”的夫妻共有財產進行分配,是不公平的,甚至會削弱國家對公民基本的社會福利保障。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養老保險金在離婚訴訟中應如何分割?
養老保險金在離婚訴訟中應如何分割?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小編提醒您,法院判決一般以夫妻關系確立之月起至判決之月止養老保險金賬戶金額為準,由男女雙方平均分割。
相關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三項明確規定,男女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為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可由男女雙方進行分割。
法規分析
其中,該條中的“應當取得”是指當事人已經退休,具有享受養老保險金的基本條件,但由于某種原因尚未將養老保險金領取到手的情形。對于司法實踐中經常出現的夫妻一方或雙方未達到退休年齡,便起訴要求分割養老保險金的情形,該條并未明確規定。如夫妻一方在離婚時未達到退休年齡,就沒有權利享受統籌賬戶中的利益,該部分利益當然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而且,在離婚訴訟時也無法預測將來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數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的,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小提示
法院雖不能對養老保險金的未來價值進行分割,但因夫妻一方或雙方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下的養老保險費數額在特定時間段是可以確定的,當事人可以請求法院對個人賬戶中已繳納的費用進行分割。司法實踐中,法院一般以夫妻關系確立之月起至判決之月止養老保險金賬戶金額為準,由男女雙方平均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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