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離婚手續流程,如何向法院起訴離婚
離婚起訴的前提:必須是雙方領有結婚證或者已構成事實婚姻。事實婚姻是指: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未按婚姻法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且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
男方不得起訴的情形: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深圳離婚律師說明,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上述規定不予受理.
應到哪個法院起訴離婚呢?根據法律及司法解釋規定,具體情形有:
(1)在一般情況下依據“原告就被告”的原則,也即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其中,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2)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4)下列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被告在勞動教養的;被告被監禁的;如果配偶是軍人(非文職),自已不是軍人,應到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配偶是文職軍人,應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如果雙方都是軍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怎樣向法院起訴離婚需提交哪些材料?
如何起訴離婚?這主要涉及到提起離婚訴訟的程序問題,比如訴訟管轄、需要提交哪些材料、訴訟費的交納等等。
(一)到哪個法院起訴
起訴離婚首先要找對有權管轄的法院。當事人,您是什么情況?知道您應該到哪個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嗎?弄清楚這個問題,你就成功了一半。
關于離婚的管轄問題,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作出了如下規定:
1、從級別管轄上來講,一般離婚案件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是,對于在當地影響較大的離婚案件或有其他情形,如一方當事人是當地黨政主要負責人,受訴人民法院審理有困難或不便審理的案件,當地基層人民法院可以報請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或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由相鄰的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2、離婚訴訟通常適用一般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即由“被告住所地”(被告的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被告離開戶籍所在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人民法院管轄。
(1)一般情形;
(2)軍婚訴訟:a,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b,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c,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干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3、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轄的七種情形:
(1)對不在國內居住的人起訴離婚的;
(2)對下落不明的或者宣告失蹤的人起訴離婚的;
(3)對正在被勞動教養的人起訴離婚的;
(4)對正在被監禁的人起訴離婚的;
(5)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
(6)夫妻雙方均為軍人,其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7)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被告無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法院管轄。
4、離婚訴訟管轄的特別規定(涉外離婚規定):
(1)在國內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在一方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轄。
(2)在國外結婚并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轄。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另一方居住在國內的,不論哪一方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受訴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4)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居住但未定居,已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二)應該提交哪些材料?
知道向哪個法院起訴后,當事人必須要知道向人民法院提交哪些相關的材料:
(1)離婚起訴狀及副本各一份(起訴書中要有明確的訴訟請求、事實與理由、財產的分割及子女的撫養要求,并提出相關的證據);
(2)能證明其與被告的合法夫妻關系的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3)夫妻共有財產的清單(含現金、存款、房產、股票、債券等等夫妻約定或法律規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
(4)夫妻感情破裂或者沒有破裂的相關證據;
(5)一方有過錯的相關證據;
(6)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的復印件。
(三)訴訟費用如何交納?
起訴離婚時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指定的銀行交納規定數額的訴訟費。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的,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收費;超過20萬元,超過部分按0.5%交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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