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各種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要逐項登記,形成信息臺帳,以便對安全生產進行動態分析,并從管理、安全技術措施、人為因素等方面分析原因、總結經驗,為以后的安全生產提供依據。
2、對查出的安全隱患要立即發出“安全隱患整改通知單”,以督促受檢工程項目部整改;“安全隱患通知單”應注明隱患存在的位置、現狀,并明確要求受檢單位制定糾正或整改措施,限期整改,以便復查;復查時未整改的,視不安全因素的嚴重程度處以500~2000元的經濟處罰,并要求立即整改完成。
3、對有即發性事故危險的隱患,檢查人員應立即發出“安全隱患停工整改通知單”,要求受檢工程項目部立即停止該部位、該工序或全部施工活動,受檢單位應及時停工,制定整改措施,立即整改。
4、受檢單位對安全隱患整改要做到“五定”:定整改負責人、定整改措施、定整改時間、定整改實施人、定整改驗收人,以保證安全隱患及時消除。
5、受檢單位整改完成自驗合格后,應及時書面回復,通知檢查單位進行復檢,復檢合格,檢查人員應在“整改回復單”上簽署復查合格意見并簽名后,該隱患方才銷案。
6、對接受整改通知單拒不整改或延期整改引發事故的,公司依據安全生產管理責任制和目標管理責任合同書進行追究,實行經濟制裁;情節嚴重觸及法律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