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照黨章
1.是否堅持黨的性質宗旨,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新發展理念,堅持“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
本人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堅實黨的性質宗旨,貫徹黨的基本理論、路線、方略,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新發展李建,堅持“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未發生違反上述內容的言行。
2.是否認真履行黨員八項義務,踐行入黨誓言,充分發揮黨員先鋒模范作用。
本人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認真履行黨員八項義務,踐行入黨誓言,但在發揮黨員先鋒模范帶頭作用方面還做的不夠全面,同時對于黨內典型事跡、案例進行宣傳和傳達還存在不及時的情況。
3.是否按照黨員干部六項基本條件,真正做到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
本人按照黨員干部六項基本條件要求自己,共產主義信念鑒定,永遠忽擔當,清正廉潔,但對于自己已掌握知識以外的各種工作還稍有畏難情緒,后續需要持續改進,勇于擔當重任。
4.是否嚴格遵守黨的組織制度,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做到令行禁止,保證中央政令暢通。
本人嚴格最受黨的組織制度,嚴守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令行禁止,有效保證中央政令暢通。
5.是否堅持黨的群眾路線,樹牢宗旨意識,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善于做好新形勢下的群眾工作。
本人自入黨以來,始終堅持群眾路線,為人民服務,為企業服務,結合自身工作崗位,,能為基層員工解決實際問題。
二、對照《準則》
1.是否堅定理想信念,堅定馬克思主義信仰和,以實際行動讓黨員和群眾感受到理想信念的強大力量。
本人自入黨以來,始終堅定信念,面對挑戰和困難,用實際行動來克服,以實際行動讓黨員和群眾感受到理想信念的強大力量。
2.是否堅定不移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在大是大非面前站穩政治立場,在錯誤言行面前敢于抵制、斗爭。
本人堅定不移的貫徹黨的基本路線,政治立場堅定,敢于抵制錯誤言行。
3.是否堅決維護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增強“四個意識”,對黨忠誠老實、光明磊落,嚴格執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
本人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增強“四個意識”,對黨忠誠老實,光明磊落,嚴格執行重大問題請示報告制度。
4.是否嚴格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堅決反對“四風”。
本人嚴格落實八項規定精神,反對“四風”問題,日常工作中也教育及要求所管轄部門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反對“四風”問題。
5.是否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發揚黨內民主,保障黨員權利,注意聽取不同意見,自覺服從組織分工安排,不獨斷專行或各自為政。
本人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發揚黨內民主,確保黨員權力,能多方面聽取意見,自覺服從組織分工安排,日常工作當中未有獨斷專行及各自為政情況出現,遇見問題能做好集體決策工作。
6.是否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堅持好干部標準,自覺防范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種種偏向。
本人堅持正確選人用人導向,所選拔的分管部門領導能作為、有作為,能自覺防范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和種種偏向。
7.是否勇于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自覺接受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加強自律、慎獨慎微,按規則正確行使權力。
本人勇于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尤其是在黨支部會議中虛心接受黨支部各位黨員同志對本人的批評、意見和建議,同時也積極對黨支部其它同志在工作中的不足給予指正并提出相關的建議和意見。在行使權力方面,本人認真自律,從不違章指揮,不干涉其他部門及領導的日常工作。
8.是否保持清正廉潔的政治本色,堅持“三嚴三實”堅決同消極腐敗作斗爭。
本人工作積極主動,從不消極對待工作和學習,同時也未有發生腐敗問題。
三、對照《條例》
1.是否在重大原則問題上同黨中央保持一致,自覺執行黨組織決定。
經本人自查,不存在重大原則問題上同黨中央背離事項的發生,同時本人自覺執行黨組織的各種決定。
2.是否存在濫用職權、謀取私利,違規收受禮品禮金、經商辦企業,違反公務接待管理、會議活動管理、辦公用房管理等有關規定的問題。
經本人自查,不存在濫用職權、謀取私利、違規收受禮品禮金、經商辦企業,違反公務接待管理、會議活動管理、辦公用房管理等有關規定的問題。
3.是否存在優親厚友,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弄虛作假、筒單粗暴等損害職工群眾利益等問題。
本人不存在優親厚友,為黑惡勢力充當“保護傘”,弄虛作假、筒單粗暴等損害職工群眾利益等問題。
4.是否存在工作不負責任,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等問題。
本人不存在工作不負責任,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等問題。
5.是否存在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問題。
本人不存在生活奢靡、貪圖享樂、追求低級趣味,違反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問題。
四、(根據自身工作性質和職責任務等,列出若干適用的黨規黨紀進行對照檢查)
本人結合《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檢視問題。具體內容如下:
(一)處分條例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1.第四十五條 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本人未發表過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也未反對四項基本原則,也未發生其他公開反對黨內決策的反動言論。未有違背處分條例第四十五條之各項規定的行為。
2. 第四十六條 通過網絡、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
(二)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的集中統一的;
(三)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和、英雄模范,或者歪曲黨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人民軍隊歷史的。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容或者為上述行為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本人未通過網絡、廣播、微信等通訊渠道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丑化黨和國家形象等相關問題,也不存在違反上述處分條例第四十六條中各項規定和要求。
3. 第五十條 黨員領導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拒不執行黨中央確定的大政方針,甚至背著黨中央另搞一套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本人在公司任職期間,團結各位同事及黨組織中的各位黨員,未拉幫結派,執行中央決策部署堅決,同時對分管部門管理正常,嚴格執行黨組織及公司下達的各項任務及要求,也未違反處分條例第五十條中其他條款之規定。
(二)處分條例 第七章 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1. 第七十條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則,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組織作出的重大決定的;
(二)違反議事規則,個人或者少數人決定重大問題的;
(三)故意規避集體決策,決定重大事項、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資金使用的;
(四)借集體決策名義集體違規的。
本人認真執行黨組織做出的重大決定,遵守議事規則,重大事項積極進行集體決策,也未違反處分條例第七十條中其他條款之規定。
2. 第七十二條 拒不執行黨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定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本人一直遵守黨組織的分配、調用、交流等決定,也未違背黨組織的其他工作及任務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