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改革是不存在的。國家現在正在進行事業單位改革,逐漸縮減事業編制和行政編制,編制控制的越來越嚴了,新進事業單位的學校直招的大學生都不給編制了,何況臨時工呢!這就是個現實問題。
其實警察在考錄形式有所區別,正式警察現在大部分都需要從警校畢業的才能報考。
現在能期待并且可能實現的待遇就是:工資由財政專門撥款,收入有保障;與正式在編警察同工同酬;工作滿年限后參加正規警察招考加分(類似于大學生村官和三支一扶這種)。
如果說未來可能會轉成公務員,那么這個估計是路很長的,從工作需求講,規范輔警和文職隊伍、擴展輔警和文職隊伍發展空間、提高薪酬待遇納入預算編制有助于公安工作正規化,更有利于公安隊伍留住優勢人才,但從實際情況看的話由于驟然增多財政壓力恐怕會增加阻力 其實就長遠來說,提高輔警文職待遇、將職業發展空間拓展對減少政府財政開支還是有幫助的,因為大量非執法、技術性、事務性工作可以由輔警和文職去做,對擴充一線警力有幫助。湖南警法考試(hnjfks)持續為您提供輔警資訊
改革方案:
第一條:為規范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確保依法合理使用警務輔助力量,充分發揮其在協助公安民警維護社會治安、打擊違法犯罪、開展行政管理和服務人民群眾方面的積極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公安機關組織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安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的招聘、管理、履行職責、保障監督等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警務輔助人員,是指依法招聘并由公安機關管理使用,履行本辦法所規定職責和勞動合同約定的不具有人民警察身份的人員,主要包括文職、輔警兩類從事警務輔助工作的人員。公安機關招聘從事膳食、保潔、保衛等工作的后勤服務人員,社會志愿者以及其他群防群治性質的社會治安輔助力量,不納入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范圍。
第四條、警務輔助人員不具備執法主體資格,不能直接參與公安執法工作,應當在公安民警的指揮和監督下開展輔助性工作。警務輔助人員依照本辦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配合,相關法律后果由公安機關承擔。
第五條、警務輔助人員管理遵循“誰使用、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公安部負責公安機關警務輔助人員管理政策的研究制定和宏觀指導;省級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警務輔助人員管理制度規范的研究制定和工作指導;市、縣兩級公安機關負責本轄區內警務輔助人員的管理監督;警務輔助人員所在單位具體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條、涉及絕密級事項和難以有效防止其直接參與執法的,不得使用警務輔助人員。國內安全保衛、經濟偵查、刑事偵查、行動技術偵察、網絡偵查、反恐怖部門、警種的涉密或執法崗位,不得使用警務輔助人員;以上部門的非執法、非涉密的綜合性崗位,經本級公安機關批準,可以使用警務輔助人員。其他部門、警種的重要涉密崗位,未經本級公安機關批準,不得使用警務輔助人員。
第七條、各級公安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同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批準,可以使用一定數量的警務輔助人員。編制部門負責核定警務輔助人員用人額度工作,民政部門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的優撫工作,財政部門負責警務輔助人員的經費保障工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確定警務輔助人員的薪酬標準。以上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警務輔助人員的政策指導、管理保障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