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政府法制辦公室、浙江省國土資源廳聯合發出2018浙江省土地征收最新規定:《關于進一步規范征收土地公告的通知》,要求各市、縣(市)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在3月底前對征地公告格式進行修訂規范,預防和減少征地行政爭議。
規范征地方案公告內容。省政府批準征地方案、審核同意依據國務院批準的年度征地方案編制的征地實施方案后,被征土地所在市、縣(市)政府應發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對批準文件、被征土地位置、征地補償登記期限等予以明確告知。
規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由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批前)》,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經市、縣(市)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批后)》,并注明批準機關、批準時間、批準文號及批準文件名稱。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與征地方案公告分開制作并發布。
規范公告的救濟權利告知。征地方案公告以及已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中,應當明確告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以及申請行政復議期限,訴權以及訴訟期限。依據國務院批準的年度征地方案由省政府審核同意征地實施方案后發布的征地方案公告除外。
規范公告張貼及張貼情況證明材料的制作歸檔。公告應當以被征地所有權人為對象,在公告欄的顯要位置及時進行張貼。行政村合并后,仍以保留的原各行政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土地所有權人的,應當在相關原行政村內進行張貼。公告現場張貼視聽資料、情況記錄等材料應歸檔保存。
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屬各單位:
近年來,因征收土地引發的行政爭議有所增多。征收土地方案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一些地方和部門發布公告存在內容、救濟權告知及張貼不規范等問題,導致發生行政爭議,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未能依法及時行使行政復議和訴訟救濟權,行政復議申請期限和起訴期限無限期延長,致使部分爭議未能得到及時處理,影響了社會和諧穩定。經省政府同意,省法制辦曾印發《關于規范告知行政復議申請權的通知》(浙府法發〔2015〕18號),但部分地方仍然存在上述問題,個別地方問題比較突出。為預防和減少征收土地行政爭議,及時化解矛盾糾紛,現就規范征收土地公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規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以及《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規定,征收土地方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以及依據經國務院批準后由國土資源部批復同意的年度征收土地方案編制的征收土地實施方案經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被征收土地所在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發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公告內容應明確批準文件、被征收土地位置、公告期限等,具體如下:
(一)對征收土地方案批準文件,應當同時注明批準機關、批準時間、批準文號及批準文件名稱。對省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注明“省人民政府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浙XX字X〔XXXX〕XXXX號《浙江省XXXX審批意見書》批準”;對經國務院批準征收土地方案后由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征收土地實施方案的,應當注明“根據經國務院批準、由國土資源部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的國土資函〔XXXX〕XX號《關于XX市XXXX年度農用地轉用和征收土地方案的批復》,省人民政府于XXXX年XX月XX日作出浙XX字X〔XXXX〕XXXX號《浙江省XXXX審批意見書》審核同意 XX市XXXX年度第XX批次城市建設用地農用地轉用和征收土地實施方案”。
(二)對被征收土地位置應當予以說明。必要時,可以輔以合理比例的征地紅線圖示說明,避免只注明“XX村(社區)”,僅以“東至XX規劃道路,西至XX規劃項目用地”等待建項目用地為參照點,或標注“見征地紅線圖”但未張貼等模糊表述。被征收土地面積較大或涉及多個所有權人、多個地塊的,可以在公告中附征地紅線總圖及以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地塊為單位的征地紅線分圖。
(三)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應明確“XXXX年XX月XX日前”或“本公告發布之日起XX日內”的期限。
(四)公告應署明發布機關名稱并加蓋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