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規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以及《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有關市、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后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前、屬于事前聽取意見性質發布的公告,統一名稱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批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經市、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批后)》,并注明批準機關、批準時間、批準文號及批準文件名稱。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與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分開制作并發布。
三、規范公告的救濟權利告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第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四十六條及《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國法〔2011〕35號)、《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認定被征地農民“知道”征收土地決定有關問題的意見》(國法〔2014〕40號)等規定,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以及已經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中,應當明確告知被征收土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以及申請行政復議期限,訴權以及訴訟期限。
(一)市、縣(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應當告知“對省人民政府浙XX字X〔XXXX〕XXXX號《浙江省XXXX審批意見書》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省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本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國務院批準征收土地方案后由省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征收土地實施方案的除外。
(二)市、縣(市)國土資源部門發布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批后)》,應當告知“對(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名稱、批準文號及批準文件名稱)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服,可以在本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6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本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四、規范公告張貼及張貼情況證明材料的制作歸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及《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三條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社區)、組內以書面形式予以公告。其中,征收鄉(鎮、街道)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所在地進行公告。公告張貼具體要求如下:
(一)公告應當以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為對象,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組的公告欄等顯要位置進行張貼。行政村合并后,仍以保留的原各行政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土地所有權人的,應當在相關原行政村內進行張貼。
(二)公告應當在發布后及時張貼。
(三)制作公告送達文書、現場張貼視聽資料(包括公告張貼現場方位及局部照片或視頻)、兩位以上國土資源部門工作人員的現場張貼情況記錄、兩位以上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出具的公告張貼證明等材料并歸檔保存。
各市、縣(市)人民政府及國土資源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的要求,在2018年3月底前對本地區、本系統的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以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格式進行修訂規范。省法制辦、省國土資源廳將對各地的修訂情況適時組織檢查。有關執行情況納入平安浙江建設和法治政府建設(依法行政)考核。
特此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 浙 江 省 國 土 資 源 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