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客觀公正地評價中小學教師的專業水平和業績貢獻,調動廣大中小學教師教書育人積極性,進一步促進基礎教育事業發展,根據國家和我省關于專業技術職稱評聘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評審條件(以下簡稱《評審條件》)。
第二條按照中小學教師職稱制度改革的有關規定,中小學教師職稱統一為一個系列,資格名稱依次為:三級教師(員級)、二級教師(助理級)、一級教師(中級)、高級教師(副高級)和正高級教師(正高級)。
第三條按照本《評審條件》規定的標準條件,經評審組織評審通過,獲得中小學教師相應職稱者,表明其已具備相應的專業技術水平和工作能力,學校(單位)應及時聘任并兌現相應待遇。
第二章適用范圍
第四條本《評審條件》適用于我省普通中小學、職業中學、幼兒園、特殊教育學校、工讀學校和各級教育科研機構、電化教育機構、青少年宮等校外教育機構中的在職專任教師與教研人員。已離退休和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屬申報評審范圍。
第三章申報條件
第五條申報中小學教師職稱,須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ㄒ唬┳袷貒覒椃、法律和法規,擁護黨的領導,政治立場堅定。
(二)自覺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忠誠人民教育事業,愛崗敬業,為人師表,教書育人。
。ㄈ┚邆洹督處煼ā芬幎ǖ南鄳處熧Y格。
。ㄋ模┤维F職以來,年度考核結果均為合格(稱職)以上。
。ㄎ澹┯嬎銠C應用能力條件符合我省相關規定!
。┥陥蟾呒壗處,須具有在鄉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1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第六條申報中小學教師職稱,須具備下列學歷和資歷條件:
。ㄒ唬┥陥笕壗處,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大學?茖W歷,在初中或小學(幼兒園)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并考核合格。
2.獲得中等師范學校學歷,在小學(幼兒園)教育教學崗位見習1年期滿并考核合格。
。ǘ┥陥蠖壗處,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碩士學位。
2.獲得大學本科學歷,見習1年期滿并考核合格。
3.獲得大學?茖W歷,并在初中或小學(幼兒園)三級教師崗位履職滿2年!
4.獲得中等師范學校學歷,并在小學(幼兒園)三級教師崗位履職滿3年。
。ㄈ┥陥笠患壗處,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獲得博士學位。
2.獲得碩士學位,并在二級教師崗位履職滿2年。
3.獲得大學本科學歷,并在二級教師崗位履職滿4年。
4.獲得大學專科學歷,并在初中或小學(幼兒園)二級教師崗位履職滿4年。
5.獲得中等師范學校學歷,并在小學(幼兒園)二級教師崗位履職滿5年。
。ㄋ模┥陥蟾呒壗處煟毦邆湎铝袟l件之一:
1.獲得博士學位,并在一級教師崗位履職滿2年。
2.獲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并在一級教師崗位履職滿5年。
3.獲得大學?茖W歷,并在初中或小學(幼兒園)一級教師崗位履職滿5年。
4.獲得中等師范學校學歷,在州(市)級以上學校(單位)工作,畢業后從事教學工作滿25年,并在小學(幼兒園)一級教師崗位履職滿5年;或獲得中等師范學校學歷,在縣及縣以下學校(單位)從事教學工作滿20年,并在小學(幼兒園)一級教師崗位履職滿5年。
。ㄎ澹┥陥笳呒壗處,須具備下列條件:
獲得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并在高級教師崗位履職滿5年。
第四章評審條件
第七條評審三級教師,需同時具備下列業績條件:
(一)基本掌握教育教學方法,能夠正確教育和引導學生。
。ǘ┚哂薪逃龑W、心理學和教學方法的基礎知識,基本掌握任教學科的專業知識和教材教法,能夠完成任教學科的教學工作。
第八條評審二級教師,需同時具備下列業績條件:
(一)熟練掌握教育學、心理學和教學方法的基本理論知識,具有任教學科必備的專業知識,能夠正確傳授知識和技能,教學效果較好。
(二)掌握教育教學研究方法,積極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和創新實踐。
。ㄈ┠軌騽偃伟嘀魅魏洼o導員工作。
第九條評審一級教師,需同時具備下列業績條件:
。ㄒ唬┤嬲莆杖谓虒W科課程體系和專業知識,能按照教學大綱、教材和教學原則的要求,積極開展教育教學工作,有一定的教學經驗,教育教學業績較為突出。
。ǘ┚哂幸欢ǖ慕逃虒W研究能力,并承擔一定的教學研究任務,在素質教育創新實踐中積累一定經驗。
。ㄈ┢渌麡I績條件:
1.專任教師
(1)履現職以來,年均完成教學課時量:高級中學(完全中學、職業高中)教師400學時;初級中學教師450學時;小學教師500學時;幼兒園教師200學時。
。2)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以來,承擔班主任、輔導員、年級組長、教研組長、備課組長等工作累計滿2年。
2.校外教育機構教師和教研人員
(1)履現職以來,年均完成教學課時量250學時,每年深入學校指導教學研究不少于80天。
(2)履現職以來,在。ú浚┘壠诳瞎_發表教育教學研究論文1篇(縣及縣以下申報人員提供教育教學研究報告1篇),或參與完成州(市)級教育教學科研課題1項。
第十條評審高級教師,需同時具備下列業績條件:
(一)系統掌握任教學科課程體系和專業知識,具有較強的主持和指導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教育教學業績突出,在本教學領域享有較高的知名度。
。ǘ┓e極參與學校教學改革,在推動學校發展、促進學科建設和推廣先進教育理念等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績。
(三)其他業績條件:
1.專任教師
。1)履現職以來,年均完成教學課時量:高級中學(完全中學、職業高中)教師400學時;初級中學教師450學時;小學教師500學時;幼兒園教師200學時。
。2)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以來,承擔班主任、輔導員、年級組長、教研組長、備課組長等工作累計滿5年。
。3)履現職以來,除小學(幼兒園)教師外,其他申報人員需在。ú浚┘壠诳瞎_發表教育教學研究論文1篇(縣及縣以下申報人員提供具有一定見解的教學研究報告或教學案例分析1篇),或參與完成省級教育教學科研課題1項(縣及縣以下教師參與完成州、市級教育教學科研課題1項)。
2.校外教育機構教師和教研人員
(1)履現職以來,年均完成教學課時量200學時,或每年深入學校指導教學研究不少于60天,執教示范課或舉辦學術講座不少于3次。
(2)履現職以來,公開出版教育教學研究專著1部,或在國家級核心期刊上公開發表教育教學研究論文1篇,或在。ú浚┘壠诳瞎_發表教育教學研究論文3篇(縣及縣以下申報人員提供具有一定見解的教育教學研究報告3篇),或主持完成省級教育教學科研課題1項(縣及縣以下申報人員主持完成州、市級或參與完成省級教育教學科研課題1項)。
第十一條評審正高級教師,需同時具備下列業績條件:
(一)系統掌握任教學科課程體系和專業知識,具有很強的主持和指導教育教學研究的能力,教育教學業績卓著,教學藝術精湛,在本教學領域享有很高的知名度,是同行公認的教育教學專家。
(二)積極參與學校教學改革,在推動學校發展、促進學科建設和推廣先進教育理念等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
(三)獲得特級教師榮譽稱號,或獲得省級以上教學名師、學科帶頭人、骨干教師、教學能手、模范教師、優秀教師、優秀班主任、師德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之一。
(四)其他業績條件:
1.專任教師
(1)履現職以來,年均完成教學課時量:高級中學(完全中學、職業高中)教師350學時;初級中學教師400學時;小學教師450學時;幼兒園教師200學時。
(2)從事教育教學工作以來,承擔班主任、輔導員、年級組長、教研組長、備課組長等工作累計滿10年。
(3)履現職以來,出版教育教學研究專著1部,或在國家級核心期刊上公開發表獨創性的教育教學研究論文1篇,或在。ú浚┘壠诳瞎_發表教育教學學術論文3篇(縣及縣以下申報人員提供具有獨到見解的教學研究報告或教學案例分析3篇),或主持完成省級教育教學科研課題1項(縣及縣以下申報人員主持完成州、市級或參與完成省級教育教學科研課題1項)。
2.校外教育機構教師和教研人員
(1)履現職以來,年均完成教學課時量200學時,或每年深入學校指導教學研究不少于50天,執教示范課或舉辦學術講座不少于5次。
。2)履現職以來,公開出版教育教學研究專著1部,或在國家級核心期刊上公開發表獨創性的教育教學研究論文2篇,或在。ú浚┘壠诳瞎_發表教育教學研究論文5篇(縣及縣以下申報人員提供具有獨到見解的教育教學研究報告5篇),或主持完成省級教育教學科研課題2項(縣及縣以下申報人員主持完成州、市級或參與完成省級教育教學科研課題2項)。
第五章破格申報條件
第十二條對不具備本《評審條件》第六條規定的學歷和資歷條件,但業績貢獻突出,且符合第五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相應評審條件,并具備下列條件者,可破格申報中小學教師高級職稱。
。ㄒ唬┚邆湎铝袟l件之一者,可破格申報高級教師:
1.獲得省級教學名師、學科帶頭人、骨干教師、教學能手、模范教師、優秀教師、優秀班主任、師德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之一。
2.獲省有突出貢獻優秀專業技術人才三等獎。
3.參與完成國家級教學、科研項目或主持完成省級教學、科研項目1項,獨撰并公開出版有較高水平的教育教學研究專著1部(5萬字以上)或在國家級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教育教學研究論文2篇。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破格申報正高級教師:
1.獲得國家級教學名師、學科帶頭人、骨干教師、教學能手、模范教師、優秀教師、優秀班主任、師德先進個人等榮譽稱號之一。
2.獲省有突出貢獻優秀專業技術人才二等獎。
3.享受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
4.主持完成國家級教學、科研項目1項,獨撰并公開出版有較高水平的教育教學研究專著1部(10萬字以上)或在國家級核心期刊公開發表教育教學研究論文3篇。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三條在鄉村學校工作滿3年的教師,可優先予以申報推薦。
第十四條承擔教學管理工作的學校(單位)行政領導,其教學課時量原則上應不低于專任教師課時量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條延遲申報中小學教師職稱的情形和期限規定:
。ㄒ唬┞默F職期間,未參加年度考核、年度考核不定等次或年度考核等次為基本合格(基本稱職)者,每次延期一年申報;年度考核等次為不合格(不稱職)者,每次延期兩年申報。
(二)黨內受到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處分者,自處分之日起,分別在一年、一年半、兩年、四年、五年內不得申報;行政受到記過、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開除處分者,自處分之日起,分別在一年、兩年、五年內不得申報。
。ㄈ┯羞`反《中小學教師職業道德規范》行為者,自查實之日起,五年內不得申報。
。ㄋ模┐嬖谂撟骷、學術不端等問題者,自查實之日起,兩年內不得申報。已評審通過的,取消通過資格;已取得資格的,取消資格并收回資格證書。
第十六條本《評審條件》所要求公開出版的專著,是指取得ISBN標準書號并出版發行的學術著作,凡論文匯編、以筆名或單位名義出版發行的書籍,均不屬范圍;公開發表的學術論文,是指在取得國內統一刊號(CN)或國際統一刊號(ISSN)刊物上發表的學術論文,凡在增刊、?、特刊上發表的論文,均不屬范圍。
第十七條本《評審條件》中凡涉及“以上”的,均含本數。
第十八條同一事項多次獲獎的,以其中最高獎項為準。
第十九條本《評審條件》自發布之日起執行,以往規定與本《評審條件》不一致的,以本《評審條件》為準。
第二十條本《評審條件》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教育廳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