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漁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實施方案
為加快現代漁業建設,使漁業油價補貼政策與漁業產業相關政策更加協調,根據《財政部農業部關于調整國內漁業捕撈和養殖業油價補貼政策促進漁業持續健康的通知》(財建〔2015〕499號)精神,從起,對我省國內漁業捕撈和水產養殖業油價補貼政策作出調整。
一、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按照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五中全會要求,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全面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促進海洋漁業持續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和省委、省政府對海洋漁業發展的工作部署,以保民生、保穩定、促發展為目標,以調整油價補貼資金使用方式為抓手,促進漁民轉產轉業,提升漁船動態監管能力和漁業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二)調整原則。核定基數、任務到縣,市縣負責、平穩推進,保障重點、統籌兼顧,公開公正、加強考核。
一是核定基數,任務到縣。以各市縣(區)度漁業油價補貼資金為基數,中央統籌和省級統籌部分的資金通過專項轉移支付下達,其余資金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下達。省海洋與漁業廳根據農業部、財政部和省委省政府的工作目標要求,分解下達市、縣(區)目標任務。
二是市縣負責,平穩推進。市、縣(區)政府是實施漁業油
價補貼政策調整的責任主體,各地要建立健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
市縣長負責、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協同配合的工作機制,把握好政策調整節奏,確保漁業油價補貼改革平穩推進。
三是保障重點、統籌兼顧。健全漁業油價補貼與用油量及油價脫鉤機制,并對漁業生產成本補貼實行補助上限控制。市、縣(區)政府要及時足額發放漁業生產成本補貼,用好統籌資金,促進捕撈漁民減船轉產、漁船更新改造等重點任務的完成,確保漁區穩定。
四是公開公正,加強考核。市、縣(區)政府要規范程序、公開公正發放生產成本補貼,要嚴格按規定的范圍和原則統籌使用資金用于當地漁業發展。省財政廳、省海洋與漁業廳將加強對漁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工作的指導,加強對漁業生產成本補貼資金的發放、補貼資金的使用、目標任務的完成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考核。
二、目標任務
通過漁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力爭到,我省國內海洋捕撈漁船數和功率數進一步壓減,漁港防災減災能力進一步提高,漁港、漁船、漁民等綜合安全管控體系日趨完善,漁業信息化總體水平全面提升。
主要目標:
??以度漁業油價補貼資金清算數為基數,從度開始漁業生產成本補貼資金按照農業部制定的標準進行發放,對大中型海洋捕撈漁船生產成本補貼資金實行逐年遞減。
??以度全省海洋捕撈漁船總功率數為基數,?海洋捕撈漁船及功率指標壓減3291艘、22.61萬千瓦以上,一部分漁民轉產退出海洋捕撈業。
??淘汰老舊漁船更新建造海洋捕撈漁船2303艘以上。
??加強漁港和避風錨地建設,升級改造20個漁港、20個避風錨地,完善漁港設施,增加有效港池避風面積,增強漁港防災減災能力,提高漁港綜合服務能力。
??配備和整合我省海洋漁船通導與安全裝備、漁港動態管理系統,建立“省部聯動、上下貫通、指揮有力、高效協作”的漁政信息化網絡和漁船監控網絡,全面提升我省漁船動態監管能力和漁業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
三、主要內容
以各市、縣(區)度漁業油價補貼資金為基數,20%中央統籌資金和不高于10%省級統籌資金的部分,通過專項轉移支付下達;其余資金采取因素法切塊分配,通過一般性轉移支付下達市、縣(區)。
(一)中央統籌資金。主要用于標準化漁船更新改造、海洋捕撈漁民減船轉產、漁港航標等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包括沿海漁港標準化升級改造和整治維護、內陸漁港標準化升級改造和整治維護、避風錨地標準化升級改造和整治維護、漁港動態管理系統和漁用航標維修與養護)、海洋漁船通導與安全裝備建設(包括海洋漁船通導與安全裝備配備及升級改造、岸臺基站建設與升級運維、漁船動態監控管理系統及數據中心建設)、深水抗風浪養殖網箱、人工漁礁建設和其他項目(包括漁網具標準化、內陸漁船更新改造和漁業裝備設施建設)。每年根據農業部確定的支持重點和方向,由省海洋與漁業廳布置各市、縣(區)申報項目,市、縣(區)漁業、財政部門聯合向省海洋與漁業廳、省財政廳申報。省海洋與漁業廳、省財政廳根據農業部的要求和全省漁業發展規劃,綜合平衡篩選后再向農業部、財政部申報。
(二)省統籌資金。主要用于海洋漁船通導與安全裝備建設、漁港安全設施建設、漁業航標和漁業資源養護規劃等。對按國家上限標準發放漁業生產成本補貼資金有缺口的市、縣(區),由省里從省統籌資金中給予補足。
(三)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下達市、縣(區)的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由市、縣(區)統籌使用,主要用于兩個方面:
一是用于漁業生產成本補貼。根據農業部《國內捕撈機動漁船油價補貼標準上限調整方案(試行)》和《養殖機動漁船油價補貼標準上限調整方案(試行)》,全省國內漁業生產成本補貼實行統一標準,漁船跨縣過戶買賣的生產成本補貼隨船轉移。
二是保障重點工作任務。市、縣(區)政府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統籌資金使用,用于增強減船轉產壓減海洋捕撈強度的調控手段等方面,保障漁區社會穩定和漁業發展,更好地完成省下達的各項任務目標,確保漁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順利實施。
主要用于:減船轉產補助,按照“省定上限、逐步遞減”的原則,在中央減船轉產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我省增加減船轉產補助標準上限為2015?度2500元/千瓦、2017年度2000元/千瓦、2018年度1000元/千瓦、度停止地方減船轉產補助;支持漁業資源養護、增殖放流及人工魚礁項目;支持漁港、避風錨地建設;對轉產轉業漁民進行就業扶持、培訓教育;池塘標準化改造和工廠化循環用水改造等水產養殖基礎設施建設。
四、保障措施
漁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牽涉面廣,政策性強,社會影響大,各地和相關部門要切實增強大局觀念和責任意識,加強組織領導,完善配套措施,認真組織申報,嚴格監督檢查,積極開展政策宣傳引導工作,確保政策調整工作順利推進。
(一)加強組織領導,健全工作機制。落實主體責任,明確省級與市、縣(區)政府的分工職責,實行市、縣(區)漁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市縣長負責”的工作機制。省級負責制定漁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實施方案,核定油價補貼資金,下達政策調整改革的目標任務,對油價補貼政策調整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開展績效考核。市、縣(區)政府是實施漁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的責任主體,負有順利實施油價補貼政策調整、保障漁業發展和社會穩定的“兜底”責任。各地要健全部門分工協作的聯動機制,漁業、財政、審計、監察部門,以及鄉鎮(街道)要各司其職,加強配合,發現問題及時研究統籌協調解決。
(二)加強統籌兼顧,完善配套措施。漁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要統籌兼顧,打好政策“組合拳”,做好轉產轉業幫扶、促進漁民就業等政策銜接配套,加強對轉產轉業漁民就業扶持、教育培訓,引導捕撈漁民轉產遠洋漁業、水產養殖、加工物流等。加大
漁業資源增殖放流,加強漁港避風錨地等基礎設施建設,為漁區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環境。
(三)加強項目審核,及時下達資金。各市、縣(區)漁業主管部門要根據農業部和省里項目申報要求,認真組織項目申報工作,并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省海洋與漁業廳將對申報項目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并組織項目篩選,省財政廳對申報項目的政策合規性進行審核。中央一般性轉移支付資金下達后,省海洋與漁業廳應在20日內提出分市、縣(區)具體分配方案,省財政廳根據分配方案,在10日內會同省海洋與漁業廳下達資金。
(四)加強監督檢查,強化目標考核。省海洋與漁業廳每年要對市、縣(區)壓減海洋捕撈漁船及功率指標實施情況進行確認督促檢查,對有關市、縣(區)完成省下達的目標任務進行績效考核;市、縣(區)政府要加強對本地區漁業油價補貼政策調整工作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五)加強宣傳引導,營造良好環境。各地要通過新聞媒體、發放宣傳冊、鄉鎮村(社區)政務欄等多種形式,宣傳漁業油價補貼政策,使油價補貼政策深入到漁村、漁船,讓漁區廣大干部群眾真正了解國家調整漁業油價補貼政策是為了保民生、保穩定、促發展,是為了廣大漁民群眾的根本利益,取得漁民群眾和社會的廣泛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