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府辦函〔2015〕91號
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六盤水市棚戶區改造實施細則(暫行)的通知
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各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市人民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中央、省屬駐市行政企事業單位:
《六盤水市棚戶區改造實施細則(暫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2015年8月12日
。ù思_發布)
六盤水市棚戶區改造實施細則(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推進我市棚戶區改造,解決城鎮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改善居住環境,完善服務功能,提升城市品位,促進生態文明城市建設,根據《國務院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國發〔2013〕25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棚戶區改造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101號)、《財政部住
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中央財政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綜〔2014〕14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意見》(黔府辦發〔2013〕39號)、《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棚戶區改造的實施意見》(黔府辦發〔2014〕1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棚戶區改造包括城市棚戶區(危舊房)、國有工礦棚戶區、國有林場危舊房、國有墾區危舊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礦棚戶區、鐵路棚戶區改造。
城市棚戶區(危舊房)改造,指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簡易結構房屋較多、建筑密度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質量差,建筑安全隱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基礎設施不健全區域的改造。
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指改善民生,促進經濟社會協調發展,對國有工礦棚戶區實施基礎設施和住房的整體協調改造工作。對原居住在其中的職工、居民通過新建實物安置住房的方式改善其居住條件。
國有林場危舊房改造,指對在國家林業局備案的國有林場中的泥草房、板加泥、干打壘、土坯房等簡易房屋,符合《危險房屋鑒定標準》(JGJ125?99)C、D等級的危房;建房年限超過30年的房屋和基本功能不健全的房屋進行的改造,以改善職工的居住條件。
國有墾區危舊房改造,指對破損嚴重、房齡超過40年,土坯、泥草結構,基礎設施配套不全或達不到規定標準,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房屋,以及破舊平房集中連片、面積超過50%的墾區危舊房的改造,以改善職工的居住條件。
中央下放地方煤礦棚戶區改造,指對原屬中央部屬煤礦企業職工住房配套基礎設施的改造。
鐵路棚戶區改造,是城鎮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組成部分,統一納入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范圍。
第三條 六盤水市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城市和國有工礦棚戶區改造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四條 棚戶區改造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儲備規劃、人防工程專項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等規劃,結合舊城改造,由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編制棚戶區改造專項規劃,按法定程序批準后實施。
第五條 棚戶區改造應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以人為本、保障民生,統一規劃、分步實施,統籌布局、優化空間,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完善功能、整體平衡”的原則,先安置,后改造。
第六條 棚戶區改造按照市統籌、縣(特區、區、經濟開發區)負責的原則建設。
第七條 根據棚戶區改造專項規劃,市棚戶區改造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棚改辦)牽頭制定全市棚戶區年度改造計劃;各縣(特區、區、經濟開發區)棚戶區改造項目應納入全市改造計劃,年度改造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市棚改辦負責統籌協調市級相關職能部門做好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根據棚戶區改造計劃指導、檢查、考評各縣(特區、區、經濟開發區)棚戶區改造工作。同時,由市棚戶區改造指揮部辦公室定期或不定期協調解決棚戶區改造過程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
第八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縣(特區、區、經濟開發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作為棚戶區改造的責任主體和實施主體。
第二章 改造目標和運作方式
第九條 市中心城區棚戶區改造項目用地納入市國土資源儲備交易中心儲備,以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具體實施單位。六枝特區、盤縣棚戶區改造項目比照執行。
2014?2017年,逐步完成全市棚戶區改造計劃,2016年市中心城區完成棚戶區改造任務,2017年六枝特區、盤縣完成棚戶區改造任務。
第十條 棚戶區改造采取“政府主導、市場運作”的改造方式,鼓勵國有企業參與棚戶區改造一級土地整理,支持有實力、信譽好的企業參與棚戶區改造。
第十一條 對具備市場化運作條件的棚戶區改造項目,以縣(特區、區、經濟開發區)人民政府(管委會)為主體,采取招商引資等市場運作方式,以公開招投標方式確定具體實施單位進行土地一級開發,并按規定對土地二級市場實行“招、拍、掛”出讓。
對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較多、不具備市場運作條件,但有資金配套能力的國有大中型工礦企業棚戶區改造項目,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由該企業利用自用土地,調動企業職工積極性,合理承擔安置住房建設資金,參與改造建房。
對不具備市場運作條件的其他棚戶區改造項目,由縣(特區、區、經濟開發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組織建設安置住房和保障性住房,改善棚戶區群眾住房條件,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級財政可給予適當補助;或經市人民政府批準,與市中心城區范圍內其他開發價值較好的地塊打捆按程序落實開發主體統一實施。
第三章 政策支持
第十二條 市、縣兩級發展改革、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環境保護等部門要共同建立棚戶區改造項目行政審批快速通道,采取聯合辦公等方式,簡化審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改善服務方式,對符合規定的項目,限期完成項目立項、規劃許可、土地使用、施工許可等審批手續。
第十三條 市、縣兩級規劃部門應及時會同國土資源部門,嚴格依據經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棚戶區改造區域全部擬供應宗地的規劃設計條件。涉及配套養老設施、科教文衛設施的,還應明確配建的設施種類、比例、面積、設施條件,以及建成后交付政府或政府收購的條件等要求,作為土地供應的條件。
第十四條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實施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其建設用地納入當地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年度土地儲備計劃和土地供應計劃優先安排,應保盡保,簡化行政審批流程。棚戶區改造安置住房涉及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項目及其他非營利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設施用地可以通過劃撥方式供地。棚戶區改造安置小區配套的商業、服務業等經營性設施用地中不宜以單獨“招、拍、掛”方式供地的,可以按照市場價格通過協議出讓方式依法供地,所得土地出讓收益按規定計提各種專項資金后的縣(特區、區)留存部分,全部用于保障性住房非經營性文化體育設施建設。
第十五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土地出讓價款按規定繳納。出讓金按國家、省規定扣除計提部分外,市、縣(特區、區、經濟開發區)兩級財政留存部分作為棚戶區改造專項資金,由市、縣(特區、區、經濟開發區)財政預算統籌安排。
第十六條 對符合規定的棚戶區改造項目,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通訊、供水、供氣(供暖)、廣電網絡及市政公用事業等單位要對棚戶區改造項目給予支持,適當減免經營性收費,不再收取入網、管網增容費;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棚戶區改造的支出,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第十七條 相關稅收優惠政策按照財稅〔2013〕101號執行。
第十八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中的征收安置還房具體套數,以各縣級人民政府與被征收戶簽訂的協議為準。
開發建設單位持市或縣級人民政府批復同意的由該單位實施棚戶區改造的文件,方可到國土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稅務和相關市政公用事業等單位辦理享受棚戶區改造政策支持的相關手續。
第四章 土地征收與安置補償
第十九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涉及到集體土地需轉為國有建設用地的,實施主體應及時向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用地申請并按程序申報,國土資源部門應優先安排年度土地利用計劃,辦理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手續。
第二十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所涉及的房屋征收、土地征收補償工作,由項目所在的縣(特區、區、經濟開發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組織實施。
第二十一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應就地就近首先建設或購置安置房,先安置,后改造。
第二十二條 棚戶區改造采取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及綜合整治三種方式。房屋產權調換以就近安置為主,對異地建設安置房的,應選擇交通便利、基礎設施較齊全的區域。綜合整治要根據實際情況配建廚房、衛生間等功能性用房,加固房屋主體結構,修繕外墻,更新改造內部老舊管線,并完善道路、水、電、氣、公廁等市政基礎設施和社區教育、醫療、文化等配套服務設施。
異地安置的,根據土地級差增減相應補償。按照就近原則,可將已建成尚未分配的公租房用于棚戶區改造被征收人過渡安置。
第五章 項目實施保障
第二十三條 組織實施主體對棚戶區改造方案應以填寫征詢意見表或召開居民會議的形式充分聽取改造范圍內居民意見,半數以上的居民認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相關規定的,各縣(特區、區、經濟開發區)應組織改造范圍內的居民和公眾代表召開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連續3次聽證會未通過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取消該棚戶區改造計劃。
第二十四條 棚戶區改造采取財政補助、銀行貸款、企業債券、土地儲備資金、企業支持、群眾自籌、市場開發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
積極爭取中央、省資金支持和金融機構信貸資金支持。充分利用好中央、省棚戶區改造政策,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參與。
各級財政部門嚴格按規定渠道,從公共預算、城市維護建設稅、城鎮公用事業附加、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以及土地出讓收益中安排資金支持棚戶區改造,棚戶區改造補助資金應當?顚S,及時撥付。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采取“以獎代補”方式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實行目標責任制管理,并負責監督考核。及時足額下達中央、省的棚戶區改造“以獎代補”等政策性支持資金。
第六章 工作職責和工作時限
第二十六條 各級各有關部門及各辦公室主任(副主任)根據分工認真履行職責。
縣(特區、區、經濟開發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轄區內棚戶區改造項目的入戶摸底調查、項目申報、發布征收通告和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安置房建設、項目包裝、資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招商引資等工作。
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土地權屬調查核實、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制定土地處置方案,開展土地收儲,辦理供地手續,簡化審批程序,依法及時供應土地。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棚戶區改造建設指導,加強棚戶區改造工程質量與安全的監督管理,爭取上級資金支持,配合違法建筑依法拆除工作。
市規劃局:負責組織市中心城區和指導(各縣、特區、區)編制棚戶區改造專項規劃(含安置房建設規劃),制定規劃實施保障性措施,依據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項目規劃設計條件,及時辦理項目相關規劃手續。
市財政局:配合相關部門爭取上級資金支持,及時撥付上級補助資金,協助棚戶區改造業主單位開展融資工作,對棚戶區改造資金實施監管。
市發展改革委:牽頭做好各類棚戶區改造配套基礎設施建設項目中央預算內資金的申報和爭取;按基本建設程序做好權限內棚戶區改造及配套基礎設施項目的審批。
市經濟和信息化委:負責協助市人民政府授權監管企業的棚戶區改造工作,督促推進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工作。其他國有企業棚戶區改造的協調工作由相應的企業主管部門負責。
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指導、協調辦理棚戶區改造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等工作。
市公安局:負責配合查處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市政府金融辦:負責配合、協調有關部門推進棚戶區改造融資工作。
人行六盤水市中心支行和六盤水銀監分局:負責牽頭協調金融信貸支持。
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門:在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房屋征收補償工作,落實有關優惠政策。
市屬投融資平臺公司:負責協助各縣、特區、區人民政府及鐘山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開展入戶摸底調查、安置房建設等工作。
市棚戶區改造指揮部辦公室主任:負責全面統籌協調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
市棚戶區改造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市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承擔副秘書長職責的市政府辦公室其他領導):負責棚戶區改造的綜合協調工作。
市棚戶區改造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市國土資源局分管負責人兼任):負責棚戶區改造地塊的出讓、棚戶區改造安置房建設用地指標的爭取、安置房建設用地手續的協調辦理等工作。
市棚戶區改造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市規劃局分管負責人兼任):負責棚戶區改造和安置房建設項目的規劃紅線圖、規劃設計條件、規劃許可等相關規劃手續的協調辦理工作。
市棚戶區改造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市政府金融辦分管負責人兼任):負責指導、協調棚戶區改造融資工作。
市棚戶區改造指揮部辦公室副主任(市棚改辦負責人兼任):負責棚戶區改造項目指標的申報、分解;對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及安置房建設等工作進行督促、檢查、調度;牽頭組織對各縣、特區、區及鐘山經濟開發區棚戶區改造工作進行季度考核和年終考核。
第二十七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實行“一站式”服務,統一進入市人民政府政務服務中心辦理。對已納入棚戶區改造計劃,符合相關規定且資料齊全的項目,按規定時限辦結。
市發展改革委從收到棚戶區改造項目申請資料之日起,審批權限在市級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審批,6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初步設計的審批。審批權限在省級的,2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和轉報。
市規劃局從收到棚戶區改造項目申請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規劃紅線圖劃定、規劃設計條件提供;7個工作日內完成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
市國土資源局從收到棚戶區改造項目申請資料之日起,涉及存量建設用地,14個工作日內完成用地手續的辦理;涉及新增建設用地,12個工作日內完成用地手續的初審,報市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上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
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從收到棚戶區改造項目申請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免征基礎設施配套費及建筑施工許可證辦理等手續。
市人防辦從收到棚戶區改造項目申請資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報建防空地下室手續辦理;對符合易地建設條件的,5個工作日內完成易地建設審批手續,符合減免易地建設費的,按規定辦理完成減免手續。
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指導、協調各縣、特區、區環境保護局從收到棚戶區改造項目申請資料之日起,14個工作日內完成環評手續的辦理。
市地稅局從收到棚戶區改造項目申請資料之日起,40個工作日內完成免征、減半計征、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等稅的手續的辦理。
通訊、供水、供氣(供暖)、廣電網絡及市政公用事業等企業從收到棚戶區改造項目申請資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工作的辦理。
第七章 監督考核
第二十八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要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序和相關技術標準規范,有關部門要依法履職、監管到位,確保工程質量和安全。
第二十九條 棚戶區改造實施主體要嚴格按照批準的改造方案實施改造;實施改造過程中確需變更的,須按原程序報批;
未按批準的改造方案實施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棚戶區改造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民事糾紛的,由縣(特區、區、經濟開發區)有關部門協調處理,經協調處理仍不能解決爭端的,有關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或依照約定提請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三十一條 各縣(特區、區、經濟開發區)有關部門要加大對違法建設活動的處置力度,杜絕新的違法建設活動。對擬實施的棚戶區改造項目,要立即對涉及區域進行現狀控制,并明確責任、嚴格獎懲,控制違法建設行為。嚴禁企事業單位借棚戶區改造政策建設福利性住房,嚴禁以棚戶區改造名義新建、遷建、改擴建、購置和維修政府性樓堂館所,防止借棚戶區改造之機建設大廣場、大馬路等形象工程。因違法建設嚴重影響項目建設的,要按規定和程序問責。
第三十二條 棚戶區改造管理及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對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單位和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三條 棚戶區改造工作納入市人民政府重大督辦督查事項,嚴格按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六盤水市人民政府督辦督查工作暫行辦法的通知》(六盤水府辦發〔2014〕23號)加強督查。對工作不落實、措施不到位的實施主體要啟動問責程序,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同時,《市人民政府關于大力推進棚戶區改造工作的意見》(市府發〔2012〕5號)廢止。之前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