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17日消息,近期證監會再次研究修訂并正式發布了《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及配套措施,并于10月1日正式實施。此次《辦法》及配套規則的修訂,通過風險覆蓋率、資本杠桿率、流動性覆蓋率及凈穩定資金率四個核心指標,構建合理有效的風控指標體系,進一步促進證券行業長期健康發展。
證監會表示,修訂后《辦法》將主要通過資本杠桿率對公司杠桿進行約束,綜合考慮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要求,財務杠桿率大體為6倍左右,與修訂前辦法的要求基本相當。
此次《辦法》主要修訂內容有以下六個方面:
一是改進凈資本、風險資本準備計算公式,提升資本質量和風險計量的針對性。將凈資本區分凈資本和附屬凈資本,將金融資產的風險調整統一納入風險資本準備計算,不再重復扣減凈資本。將按業務類型計算整體風險資本準備調整為按照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風險類型分別計算。調整后的凈資本和風險資本準備更符合證券公司開展綜合經營風險控制的現實需要,但其計算范圍及標準已發生較大變化,指標值不具有歷史可比性。
二是完善杠桿率指標,提高風險覆蓋的完備性。將原有凈資產比負債、凈資本比負債兩個杠桿控制指標,優化為一個資本杠桿率指標(核心凈資本/表內外資產總額),并設定不低于8%的監管要求。
三是優化流動性監控指標,強化資產負債的期限匹配。將流動性覆蓋率和凈穩定資金率兩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由行業自律規則上升到證監會部門規章層面。
四是完善單一業務風控指標,提升指標的針對性。調整權益類證券計算口徑,將衍生品區分權益類和非權益類衍生品,合并融資類業務計算口徑等。為避免相關公司調整持有債券品種結構對市場可能造成的局部影響,對超比例持有的債券等非權益類證券,在《辦法》正式實施后再給予半年過渡期。各證券公司應當于2017年3月31日前滿足監管要求。
五是明確逆周期調節機制,提升風險控制的有效性。明確了證監會可根據證券公司分類監管、行業風險和市場狀況,對相關指標的具體計算比例進行動態調整的原則性要求。
六是強化全面風險管理要求,提升風險管理水平。要求證券公司從制度建設、組織架構、人員配備、系統建設、指標體系、應對機制等六個方面,加強全面風險管理。同時,要求證券公司將所有子公司納入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強化分支機構風險管理,實現風險管理全覆蓋。
券商風控指標調整資本杠桿率管控力度加大
有關指標計算更完備和有效,充分考慮表內表外業務、直接間接影響、個體整體風險,實現風險監測監控全覆蓋。同時,細化風險分類,按照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操作風險等風險類型計量風險資本準備要求,提升風險計量的針對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