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東營市黃標車提前淘汰補貼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東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3年12月4日
東營市黃標車提前淘汰補貼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改善我市大氣環境質量,加強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鼓勵黃標車提前淘汰,根據《山東省機動車污染防治條例》和《山東省黃標車提前淘汰補貼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黃標車,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登記,經環保檢驗合格,達不到國家第一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汽油車和國家第三階段機動車排放標準的柴油車。三輪汽車、摩托車、低速貨車不按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黃標車提前淘汰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是指由省、市、縣區財政安排的,專項用于全市黃標車提前淘汰的補貼資金。
第四條 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定向使用、科學管理、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五條 市環保、財政、公安、商務、交通運輸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實施黃標車提前淘汰補貼管理工作,并指導縣區相關部門開展有關工作。
第六條 黃標車提前淘汰補貼政策實行時間為2013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具體根據淘汰黃標車的車型和使用年限,分4個時段給予差別化補貼:第一時段為2013年10月1日?12月31日;第二時段為1月1日?6月30日;第三時段為7月1日?12月31日;第四時段為1月1日?12月31日。每時段補貼標準分別見附件1、附件2、附件3和附件4。
第七條 補貼資金由省和市、縣區財政共同負擔,省級負擔40%。涉及廣饒縣、墾利縣、利津縣、東營開發區的,由縣和開發區財政負擔60%;涉及東營區的,東營區財政負擔20%,市級財政負擔40%;涉及河口區(含東營港開發區)的,河口區財政負擔40%,市級財政負擔20%。
第八條 省、市級補貼資金采取提前預付、定期結算方式,由市級財政分時段預撥。預撥資金不足時,由各縣區先行墊付,按補貼時段進行清算。
第九條 市級財政建立考核獎勵制度,每補貼時段考核獎勵一次。根據黃標車實際提前淘汰數量、實際應補貼金額、工作進度等因素進行考核獎勵。省級獎勵(資金)按照市級考核情況進行分配。
第十條 市環保部門會同市公安、商務部門建立黃標車提前淘汰數據統計與核實機制;市財政部門根據市環保、公安、商務部門核定的數據清算補貼資金。
第十一條 自愿提前淘汰、提出申請并經審核符合相關條件的黃標車,給予相應補貼。
第十二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黃標車,提前淘汰不享受補貼政策:
(一)按規定在12月31日前全部淘汰的各級財政供養單位的黃標車;
(二)強制報廢日期在12月31日前的黃標車;
(三)已享受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政策的黃標車;
(四)在檢驗有效期屆滿后連續3個機動車檢驗周期內未取得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的黃標車;
(五)因自然原因、交通事故等導致直接報廢的黃標車。
財政供養單位是指經費來源為財政撥款或者財政補貼的單位和機構。
第十三條 市環保部門會同市公安、財政、交通運輸、商務部門根據本辦法和有關規定,聯合制定黃標車提前淘汰具體實施方案,明確職責分工,指導全市黃標車提前淘汰工作。
第十四條 各縣區應當制定鼓勵黃標車提前淘汰實施細則并向社會公布,明確車輛報廢拆解、車籍注銷等辦事地點、補貼標準及申領程序等。
第十五條 各縣區公安、財政、交通運輸、商務和環保等部門應當設立補貼資金聯合辦理服務窗口,按照工作職責和流程,定期審核相關材料信息,為車主辦理補貼資金申報、申領手續。聯合服務窗口設置地點應當盡量方便車主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各縣區財政部門應當于車主或者經辦人辦理補貼資金申領手續后20個工作日內,將補貼資金發放給車主。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告知理由。
第十七條 申報補貼資金時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復印件;
(二)《報廢汽車回收證明》原件(第大學高考網);
(三)《機動車注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四)機動車環保檢驗合格相關證明材料;
(五)營運車輛需提供《道路運輸證》復印件;
(六)車主為個人的,需提供車主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或者居住證及復印件);車主為單位的,需提供單位組織機構代碼證原件及復印件;(七)委托辦理的,需提供經辦人的身份證原件、復印件及車主書面委托書。
第十八條 市財政部門對補貼資金支付情況實行動態監管。各縣區財政部門負責對補貼資金的財務管理進行監督檢查,也可委托審計部門或者社會審計機構進行財務審計和檢查,并對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不定期進行抽查。
第十九條 公安、財政、交通運輸、商務和環保部門應當精心組織,周密部署,科學安排,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兌付到位。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擠占、挪用補貼資金,不得拖延兌付時間,嚴禁騙取補貼資金行為發生。對違反上述規定的行為,一經查實,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嚴肅處理,觸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