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委員認為,加強安全生產工作,要堅持預防為主,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只要思想重視,預防措施得當,絕大部分事故是可以避免發生的。上位法明確了安全生產工作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這一方針是開展安全生產工作總的指導方針,是長期實踐的經驗總結,建議在條例草案總則中加以明確。同時,必須加大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力度,增強全社會的安全生產意識,形成齊抓共管、人人有責的良好格局,建議在條例草案中增加相關內容。
二、進一步強化政府監管責任
有的委員認為,抓好安全生產工作,關鍵在領導,要進一步強化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特別是領導責任,切實體現“誰主管、誰負責”、“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精神,建議在條例草案中增加相關內容。
三、增加“依法治安”和“科技興安”的內容
有些委員認為,條例草案在“依法治安”和“科技興安”方面體現不夠,要從安全生產的體制、制度、責任、考核等方面進行綜合考慮和制度設計,作出具體規范,各行各業要依據本條例,對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予以修改、完善,構建我省的安全生產法規體系,為全面推進“依法治安”提供法制支撐。同時,要采用信息化手段改進安全生產管理方法,通過現代化的組織手段提高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水平,通過提高標準、改進工藝、采用新技術和進行信息化建設等提高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防護水平。如對高危行業進行在線監控、在人員聚集場所安裝報警裝置、對事故成因進行大數據分析、實現行業企業的安全生產信息共享等,建議在條例草案中補充、完善有關科技創新、管理創新、技術進步等“科技興安”的內容。
四、準確定位基層的監管職責
有些委員認為,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分別對鄉鎮、街道、村委會、居委會、開發區的安全生產監管職責作了規定,但有些規定責任太大,基層難以做到。權限下放到基層既要有針對性,又要有可操作性,建議對此作進一步研究,予以準確定位。
五、增加鼓勵、獎勵的規定
有的委員認為,做好安全生產工作需要通過鼓勵、獎勵措施加以促進,如鼓勵企業技術進步,鼓勵舉報事故隱患,對舉報有功人員、有效防止事故發生的從業人員和社會人員進行獎勵等,建議在條例草案中增加有關鼓勵、獎勵的條款,
六、其他意見
1、條例草案中有不少條款是重復上位法的規定,需要進行斟酌、修改;
2、條例草案要進一步厘清企業和政府安全生產的責任界限;
3、刪去條例草案中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定;
4、在條例草案中增加有關保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機構、人員編制、技術能力、經費的規定;
5、在條例草案中增加有關生產經營單位保障安全生產投入的規定;
6、港口、碼頭與開發區一樣都是產業集聚區,條例草案對此規定得不夠,建議增加相關內容;
7、在條例草案有關高危行業的表述中增加“化工集聚區”;
8、有些應急救援因操作不當造成事故惡化,需要在條例草案增加對相關監管人員、救援人員進行專業知識培訓、提高專業化水平的內容;
9、在條例草案中增加有關從業人員安全生產責任的規定;
10、條例草案第八條第二款有關納入教學計劃的規定難以落實,而且中小學也不需要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同時該條第三款中的“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單位”的表述不夠準確,需要進一步斟酌;
11、條例草案第十三條中規定了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督促整改措施落實的職責,對因沒有及時整改導致事故發生的,應從重處罰,建議增加相關規定;
12、捕撈作業發生事故的情況較多,條例草案第十四條中的高危行業中是否需要增加海洋漁業,建議斟酌;
13、條例草案第十五條關于實行安全總監制度的規定,需要進一步細化、明確,大單位實行是可行的,小單位實行不現實;
14、條例草案第二十七條有關出租方和承租方安全生產的責任區分不夠清晰,建議規定發生事故的,出租方和承租方應負相同的責任,避免相互推諉,存有僥幸心理;
15、條例草案第三十條的“勞動”應改為“公益勞動等社會實踐活動”,場地包括了房屋,該條中“房屋”應刪去;該條有關禁止租用學校場地作為機動車停車場的規定擴大了國務院相關規定的范圍,需要斟酌;該條在對生產經營單位作出禁止性規定的同時,還應當對學校作出禁止性規定,違反規定的,應承擔相應責任;
16、條例草案第三十二條有關工傷保險費的規定不夠妥當,工傷保險費本身就不多,宣傳、培訓費用不應在其中支出,而且有關比例的規定也難以操作,建議刪去該條;
17、條例草案第五十六條中的“尚不構成犯罪的”應刪去;
18、條例草案中有些條款的文字、提法需要進一步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