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月28日召開的江蘇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上,省政府提交了關于提請審議《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草案)》的議案。
現行的《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在相關部門安全監管職責、企業安全生產要求等方面的規定滯后于新《安全生產法》。
此次提交的條例(草案)是江蘇省有關部門在深入研究、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經多次調研論證、審議修改,由江蘇省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的,在強化工作職責、落實安全責任方面有諸多創新。
針對相關行業領域存在監管盲區的問題??明晰監管職責
近年來,盡管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管體制機制逐步完善,但相關部門的安全監管職責仍然不明晰。實際工作中,安全監管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之間、各行業主管部門之間的職責仍然存在缺位、交叉等問題,導致相關行業領域存在監管盲區。
為界定有關職能部門的安全監管范圍,條例(草案)授權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確定各部門的安全監管職責。
為切實履行好綜合監管職責,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監管部門依法指導協調同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平均每個鄉鎮(街道)有編制的專職人員只有1.59人,人均監管企業250家,對此??強化“雙基”建設
鄉鎮(街道)經濟總量大、企業類型多、安全監管任務重,但其安全監管力量難以滿足工作所需。數據顯示,目前,江蘇省49.5%的鄉鎮(街道)安監機構沒有獨立運行,平均每個鄉鎮(街道)有編制的專職人員只有1.59人,人均監管企業250家。省人大財經委在審議意見中表示,安全生產監督檢查的技術性很強,不是僅增加人員就能擔負起的。
為此,根據江蘇省的特點,條例(草案)在機構設置、人員配備、工作職責等方面進行了細化。比如,條例(草案)第三十七條明確了鄉鎮(街道)安全生產職責,要求鄉鎮(街道)應當設立或者明確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和專職人員。鄉鎮(街道)可以接受縣(市、區)安全監管部門的委托,依法開展安全生產執法工作。經授權批準,有條件的鄉鎮(街道)履行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執法職責。
針對開發區安全監管能力仍存在短板的問題??按規模分類管
為滿足開發區安全監管工作需要,底,江蘇省政府出臺了《關于切實加強全省開發區安全生產監管監察能力建設的意見》。
該意見明確了開發區安監機構人員配備標準,國家級開發區不少于9人、省級不少于6人。目前全省131個省級以上開發區已全部配備到位。但在調研中發現,開發區安全監管能力仍存在短板,缺乏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
在總結昆山“8?2”特別重大爆炸事故暴露出的開發區安全監管力量不足、手段不強等問題的基礎上,條例(草案)按開發區的級別和規模分別進行了規定,明確了各級開發區應當達到的標準。
比如,國家級、省級開發區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本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省級以下開發區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機構和人員,支持、督促、檢查本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并協助有關部門實施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在開發區派駐機構,負責開發區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實行綜合執法的開發區,可以由綜合執法機關內設專門機構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和執法工作。
企業是安全生產的主體,為督促其落實主體責任??安全總監制入法
企業是安全生產的主體,為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條例(草案)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并細化了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要求礦山、建筑施工、交通運輸、金屬冶煉等行業以及粉塵涉爆、涉氨制冷等領域的部分生產經營單位實行安全總監制度。
江蘇是造船大省,造船行業作業風險大。為更好地加強船舶修造行業安全生產管理,條例(草案)將船舶修造行業納入高危行業,在安全生產管理機構設置、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配備、風險抵押金繳納、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等方面作出更為嚴格的規定。
【閱讀延伸】新《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有望年中實施
4月14日,江蘇省安全生產監管局召開新聞發布會,通報了一季度全省安全生產情況。省安監局新聞發言人喻鴻斌表示,一季度,全省事故起數和死亡人數同口徑繼續“雙下降”,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較大生產安全事故10起。其中徐州3起,南京、常州、蘇州、南通、淮安、揚州等各1起。
會上,喻鴻斌還介紹了下一階段的工作重點,將建立健全重點行業領域重大隱患專家檢查制度,規劃建設一批省市縣;窇本仍行,完善應急救援機制。備受關注的新《江蘇省安全生產條例》有了進展,目前,該條例已經經過省人大常委會的第一次審議,正在組織有關專家進行修改,有望在今年六七月份正式出臺。
清明小長假期間,滬寧高速常州段發生了連環車禍,讓不少想要出游的市民對道路交通安全很擔心。對此,江蘇省安監局統計中心副主任顧凱東表示,將加強對各類交通工具,特別是校車、“營轉非”和非營運大客車的安全監管,嚴防重特大交通事故。嚴厲查處無證駕駛、超速駕駛、酒后駕駛和農用車非法載客等行為,杜絕乘客非法攜帶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搭載客運交通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