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采訪該省多名地方官員了解到,該省多地都有因機構改革、給年輕干部讓位等原因鼓勵老干部提前離崗的政策,有的縣給主動申請離開領導崗位的科級干部每月在工資基礎上增加兩三千元的補充待遇。但也有的地方,因群眾意見強烈而未執行下去。
“提前離崗”其實就是“休而不退”,主動申請離開領導崗位,可以換來可觀的工資上漲,雖然從領導位置上下來,難免有些戀棧,但就當下這樣的大環境,這樣的年齡,恐怕更多官員很歡迎這種政策。而這樣的一種政策,恐怕就不能夠被廣大群眾所接受了,不管是出于培養年輕人,還是出于其他什么目的,老百姓只知道當前正要推行“延遲退休”,而這“提前離崗”無疑背道而馳,這更像是逆潮流而上,更像是官員們的一種“特殊待遇”,不得不讓群眾反對了。
如果說,這當地是為了讓更多有沖勁、更年輕的干部走上領導崗位,而出臺了這樣的一項政策,那么這樣的一種符合政策的“提前離崗”也可以理解。但是,這樣的“提前離崗”,看到的不是“能者上、庸者退”,卻是用增加工資、提高級別來安撫原來的官員,甚至說使用這些優厚待遇來交換,毫無疑問這樣的初衷,難免讓人質疑,這樣的交換恐怕也未置可否了。
在“延遲退休”即將推行的當口,這樣的“提前離崗”不得不說引爆輿論,而這其中官員們置身其中,更是增加了很多復雜情緒。未到退休年齡,卻堂而皇之可以“提前離崗”,甚至領著更高級別的工資,享受更高的待遇,而只是需要從領導崗位上下來,看起來是一種關懷、恩惠,其實更像一種赤裸裸的“權與利”交換。換來了更多空閑領導崗位安置新人、引進新人,卻用著老百姓的錢來安置曾經的舊人,似乎新、舊之人都得到安撫,達到了所謂的“平衡”,但這樣的規則卻需要老百姓來買單,和老百姓們“延遲退休”有著截然不同的境遇,老百姓又怎能接受呢?
似乎看起來,這些“提前離崗”的官員們得到實惠,而年輕干部們也得到了機遇。但是,一邊是官員“提前離崗”閑暇無聊,一邊是同齡無官人員卻得“早九晚五”;一邊是新晉官員們的蓄勢待發、躍躍欲試,一邊是“提前離崗”的官員卻是戀棧不滿;一邊是對大眾對殊待遇的羨慕、不滿,一邊是“延遲退休”帶來的大眾不滿情緒。這些牽牽繞繞、彎彎繞繞,如此這般,“延遲退休”和“提前離崗”必將激起更多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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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什么解決“提前離崗”與“延遲退休”并存?
據了解,2013年提前離崗現象并不僅僅在黃驊發生,北京下屬郊縣也出現針對55歲以上干部,勸其提前離崗的情況。
如果站在眼下人們十分關心的“延遲退休”政策角度看,這種公務員“提前離崗”現象,確實顯得非!霸邸、悖謬。一面是“延遲退休”已被解讀為“大勢所趨”,一面又是截然相反的“提前離崗”普遍存在;一面是普通職工“延遲退休”而不愿,一面又是公職人員“提前退休”而不甘……
盡管如此,冷靜思考,又不得不承認,這種“延遲退休”與“提前離崗”并存現象,其實并不是什么意外費解之事,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完全可以說是一種合乎邏輯的“正!爆F象。一方面,早在“延遲退休”政策提出之前,囿于“養老雙軌制”,公務員“提前離崗”現象事實上在各地長期普遍存在,并不是什么“初來乍到”的新事物。正如此前有學者指出的,“自上世紀九十年代機構改革以來,許多縣一級黨委和政府皆遵循一不成文的規則:科級干部滿53歲則須讓位退居二線”。
必須指出的是,公務員“提前離崗”事實上也并非沒有法律依據。我國《公務員法》第88條規定:“公務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本人自愿提出申請,可以提前退休:(一)工作年限滿三十年;(二)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滿二十年”。這意味著只要符合上述兩個年限條件,且“本人自愿”,公務員提前離崗退休,其實是完全合法的。比如,只要工作滿20年,男公務員55歲、女公務員50歲時便可申請提前退休。
與此同時,還應看到,盡管“人口老齡化加劇、勞動人口減少”已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和長期趨勢,但由于“就業崗位不足”而催生“就業難”的格局同樣長期存在,并沒有因“老齡化”而得到根本改變。在這種“就業難”格局下,“提前離崗”也一直是一個普遍的社會現象,不僅在公務員而且在其他許多職工如國企職工身上,同樣普遍存在。國務院1993年《國有企業富余職工安置規定》就曾規定:“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準,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
也就是說,在某種程度上,“提前離崗”與“延遲退休”的并存,實際上是“就業難”與“老齡化”這一對更為深層的“未富先老”矛盾背景下的必然。
要想有效消弭“提前離崗”與“延遲退休”并存現象,根本出路無非主要也取決于這樣相應的兩方面的全面深化改革。一方面,盡快推動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實現“養老雙軌制”全面并軌。這正像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明確的,“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另一方面,全面落實《決定》提出的各項全面深化改革措施,著力化解“就業難”與“老齡化”并存矛盾。比如,“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經濟、就業結構的全面轉型升級,“健全促進就業創業體制機制”,不斷提升就業崗位的數量和收入含金量;“調整完善生育政策,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減緩“老齡化”速度和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