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現行退休制度實行近60年,對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穩定干部隊伍,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的發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一是現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費用由財政或單位承擔,單位之間負擔畸輕畸重,一些地區和單位,特別是一些基層事業單位退休費不堪重負,無法保證及時足額支付。二是由于制度模式不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困難,制約了人力資源在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之間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三是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的退休費(養老金)待遇確定和調整難以統籌協調,待遇差距拉大,引發“雙軌制”、“待遇差”矛盾,社會上要求實現養老制度公平的呼聲漸高。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國務院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于10月1日起實施。
改革的范圍
適用于為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但是需注意:一是全國機關事業單位約41萬離休人員不納入這次改革范圍,他們離休待遇的調整由中央有關部門另行制定政策,資金由原渠道解決。二是編制外人員目前大都依法簽訂了勞動合同,要通過繼續推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保障其養老保障權益。
繳費比例與企業相同
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攫B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工資超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當地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養老金待遇的計發模式也與企業相同
改革后,基本養老金待遇分為兩部分:一是基礎養老金,以社會平均工資和本人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每繳費1年計發1個百分點,即繳費年限越長,待遇水平越高;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累計歷年個人繳費的本息,除以規定的計發月數,即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這樣規定,比原來按“最后工資”分檔確定退休費,能夠更全面歷史地體現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也與企業職工的基本養老金待遇計發辦法相一致。
保持待遇不下降
改革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對改革前已退休人員(即“老人”),保持現有待遇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即“新人”),將來退休時的基本養老金為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之和;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即“中人”),由于改革前的工作年限里沒有實行個人繳費,其退休時的個人賬戶儲存額中沒有體現這段時間的勞動貢獻,因此將這段時間確定為“視同繳費年限”,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同時,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為更好地保持中人待遇的銜接,這次改革設定了10年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實行新老辦法對比,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補齊;新辦法計發的養老金高于老辦法的,對高出部分有所限制。這樣,基本可以保證原有的待遇水平不降低。
與企業分賬管理
機關事業單位實施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相同的制度,但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使用。這是考慮到,機關事業單位的繳費大多由財政資金支付,單獨建賬管理基金,有利于明確各級財政責任;而且機關事業單位的撫養比高,不與企業混用基金,有利于防止機關事業單位“吃”企業養老保險結存基金的問題。
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
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參保人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同一統籌范圍轉移,只轉接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另一種是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跨統籌范圍轉移,或者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轉移,由于涉及不同地區的財政平衡或者不同制度的基金平衡,所以在轉接養老保險關系時,既轉移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還要轉移部分基金。無論哪種轉移,工作人員轉移前后的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都連續計算。
建立職業年金
在改革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為機關事業單位改革范圍內的所有工作人員(不包括已退休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資金來源由兩部分構成: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兩部分資金構成的職業年金都實行個人賬戶管理。工作人員退休時,依據其職業年金積累情況和相關約定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