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為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辦法的通知》(國辦發〔2015〕18號)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通知》(人社部發〔2015〕28號)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改革的目標
深入貫徹黨的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和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社會保險制度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退休保障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立足增量改革,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統籌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建立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制度,發展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征繳和監管,確;鸢踩;實行省級統籌制度;健全養老保險籌資機制,確;攫B老金按時足額發放;加強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和信息化建設,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體系。
二、改革的范圍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以下簡稱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其中事業單位為根據《國務院關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中發〔2011〕5號)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后的公益一類、二類事業單位。對于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后被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嚴格按照機關事業單位編制管理規定確定參保人員范圍。編制外人員依法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對于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三、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籌集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
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繳費比例為20%。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為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等。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為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等。其他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超過我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我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我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繳費比例為8%,由單位代扣。
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按照參保人員繳費工資基數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每年為個人賬戶儲存額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依法繼承。
五、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
(一)10月1日及以后(以下簡稱改革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我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l%。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二)9月30日及以前(以下簡稱改革前)參加工作,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三)對符合規定納入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的退休人員,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統籌項目和有關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政策;不屬于國家和省規定統籌項目或超出統籌項目標準的,不得從基金中列支,由同級政府研究解決。
(四)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和我省規定發放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所需資金由原資金渠道解決。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制定,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