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企業、個人等社會捐助,或者通過拍賣、轉讓農村公路冠名權、路域資源開發權等運作方式籌集的資金;
(六)通過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當年農村公路建設任務及養護和管理需要,將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在支出時對貧困地區給予傾斜。
省、省轄市人民政府除撥付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的資金外,應當列支一定比例的財政性資金用于農村公路大中修養護工程及完善附屬設施。其中省本級不低于本年度財政一般預算收入的百分之一,省轄市不低于市本級本年度財政一般預算收入的百分之一點五。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村公路日常養護資金納入本級年度財政預算,并隨著地方財力的增長,逐年加大資金投入。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安排一定的財政nbsp;各級人民政府安排的農村公路建設、養??,并按照國庫支付制度及時撥付。
第三十三條鼓??方式投資農村公路建設和養護。
村民委員會可以利用綠化權、路域資源開發等運作方P>村民委員會籌集村??法規的規定辦理。
農村??單位和個人集資。
第三十四條定,由省轄市、縣級農村公路管理機構實行專??得截留、侵占、挪用。
第當按照各自的職責范圍,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加強??查,確保其合理使用和安全。
第五章管理和保護
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及??路管理和保護工作。
鄉(??養護人員應當協助做好農村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的保護工作。?、坡腳護坡道)外緣起一點五米的土地為縣道、??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確定。
農村公路用地范圍內的土地按照公路用地管理。
第三十八條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為: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和建筑物邊緣間距縣道不少于十米、鄉道不少于五米、村道不少于三米,具體范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劃定并公告。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農村公路。
因工程建設,確需占用、挖掘農村公路或者使農村公路改線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征得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并按照不低于該路段原有的技術標準予以修復、改建或者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的同意。
第四十條跨越、穿越農村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應當事先經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須征得公安機關的同意。所修建、架設或者埋設的設施應當符合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對農村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賠償。
第四十一條在農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障礙、挖溝引水、打場曬糧;
(二)從事修車洗車、擺攤設點、集市貿易等經營活動;
(三)堆放物料、傾倒垃圾;
(四)采石取土、焚燒物品、堵塞邊溝;
(五)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在農村公路大中型橋梁和渡口周圍二百米、農村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圍內,以及在縣道的公路用地范圍外緣向外一百米、鄉道的公路用地范圍外緣向外五十米、村道邊溝(截水溝、坡腳護坡道)外緣向外二十米范圍內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外,禁止在農村公路建筑控制區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構筑物。
在建筑控制區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經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四十四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損毀農村公路用地范圍內的綠化林木。確需更新砍伐的,應當經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完成更新補種任務。
第四十五條除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外,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面的機具或者車輛不得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縣道和鄉道的,應當經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確需行駛村道的,應當經鄉(鎮)人民政府同意。車輛使用人應當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車輛使用人承擔。
第四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或者擅自移動、涂改農村公路附屬設施和標志。
未經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農村公路及其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
第四十七條禁止超限車輛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應當經縣級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按照要求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所需費用由運輸單位承擔。
第四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超限車輛行駛農村公路的治理,組織相關部門做好有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