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人才培養
第二十三條 國家發展中醫藥教育,建立適應中醫藥事業發展需要、規模適宜、結構合理、形式多樣的中醫藥教育體系;加強中醫全科醫師、專科醫師和城鄉基層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的培養和培訓;鼓勵開展高層次的中西醫結合教育。
第二十四條 中醫藥教育應當遵循中醫藥人才成長規律,以中醫藥內容為主,體現中醫藥文化特色,注重中醫藥經典理論和中醫藥臨床實踐、現代教育方式和傳統教育方式相結合。
第二十五條 國家完善中醫藥學校教育體系,支持專門實施中醫藥教育的高等學校、職業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的發展。
中醫藥學校教育的培養目標、修業年限、教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評價、學歷教育及學術水平評價標準等,應當體現中醫藥學科特色,符合中醫藥學科發展規律。
第二十六條 國家發展中醫藥師承教育,鼓勵中醫醫師、中藥專業技術人員在執業、業務活動中帶徒授業,傳授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培養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中醫藥繼續教育,加強城鄉基層醫務人員中醫藥基本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按照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所在機構應當為其接受繼續教育創造條件。
第五章 繼承創新與文化傳播
第二十八條 國家支持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的繼承和創新?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扶持有中醫藥特色和優勢的醫療機構發展,發揮其在中醫藥繼承和創新中的主體作用。
第二十九條 國家保護中醫藥傳統知識。中醫藥傳統知識持有人對其持有的中醫藥傳統知識享有傳承使用的權利,對他人獲取、利用其持有的中醫藥傳統知識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權利。
第三十條 對具有重要學術價值的中醫藥理論和技術方法,省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遴選本行政區域內的中醫藥學術傳承項目和傳承人,并為傳承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傳承人應當開展傳承活動,培養后繼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關的學術資料。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有關規定開展傳承活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支持中醫藥古籍文獻、著名中醫藥專家的學術思想和診療經驗以及民間中醫藥技術方法的整理、研究和利用。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中醫藥文化宣傳,普及中醫藥知識,倡導中醫藥養生,鼓勵組織、個人創作中醫藥文化和科普作品。
第三十二條 開展中醫藥文化宣傳和知識普及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對中醫藥作虛假、夸大宣傳,不得以中醫藥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
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開展中醫藥養生知識宣傳,應當聘請中醫藥專業技術人員進行。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為中醫藥事業發展提供政策支持和條件保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政策、藥物政策等醫藥衛生政策,應當發揮中醫藥的優勢,支持提供和利用中醫藥服務。中醫藥主管部門應當參與有關政策的制定工作。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將符合條件的中醫醫療機構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范圍,將符合條件的中醫診療項目、中藥飲片、中成藥和醫療機構中藥制劑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范圍。
第三十五條 國家加強中醫藥標準體系建設,對需要統一的技術要求制定標準。中醫藥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由國務院有關部門依據職責制定并公布,供公眾免費查閱。
第三十六條 開展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與中醫藥有關的評審、評估、鑒定活動,應當成立中醫藥評審、評估、鑒定的專門組織或者有中醫藥專家參加。
第三十七條 國家采取措施,加大對少數民族醫藥傳承創新、應用發展和人才培養的扶持力度,促進少數民族醫藥事業發展。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未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九條 中醫診所超出備案的診療范圍開展醫療活動的,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執業。
中醫診所被責令停止執業的,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在醫療機構內從事管理工作。醫療機構聘用上述不得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執業許可證或者由原備案部門責令停止執業。
第四十條 中醫醫師超出注冊的執業范圍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醫藥主管部門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執業證書。
第四十一條 依照本法規定應當備案而未備案,或者備案時提供虛假材料的,由中醫藥主管部門和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相關信息;情節嚴重的,直接責任人員五年內不得從事中醫藥相關活動。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款規定備案配制的中藥制劑以及未按照備案材料載明的要求配制的中藥制劑,按假藥論處。
第四十二條 篡改經審查批準的中醫醫療廣告內容的,由原審查部門撤銷該廣告的審查批準文件,一年內不受理該醫療機構的廣告審查申請。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中醫藥的管理,本法未作特別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軍隊的中醫藥管理,由軍隊衛生主管部門依據本法和軍隊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四十五條 民族自治地方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和本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促進本地方中醫藥事業發展的辦法。
第四十六條 本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醫藥法(草案)》征求意見座談會召開:專家建言獻策
中華中醫藥學會19日上午在京召開《中醫藥法(草案)》征求意見座談會。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局長、中華中醫藥學會會長王國強出席會議并發言。國醫大師金世元、宋光榮等10余位專家,對于正在公開征求意見的這部法律,提出了意見與建議。據了解,12月,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草案)》。隨后在中國人大網公布了《中醫藥法(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加強中醫藥統一管理避免“多龍治水”
對于中藥管理,國醫大師宋光榮建議,本法應明確法律責任的主體。在現行管理體制上中藥材的種植、采集、炮制、倉儲,以及中醫藥成藥制品的研究與生產,都是各自為政,沒有形成協作。“中醫藥事業發展,涉及文化、衛生、教育、科技、農業、工業、商業、藥品食品監管等多部門,應避免‘多龍治水’!彼喂鈽s說。
對此,北京崔月犁傳統醫學研究中心主任張曉彤表示贊同,“中醫藥存在政出多門的問題。建議取消《中醫藥法(草案)》第五條中的‘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與中醫藥管理有關部門工作’,而是完全由中醫藥管理部門來負責對中醫藥的管理和監管、協調!
呼吁各級政府加大對中醫藥事業的投入
北京中醫藥大學東方醫院院長張允嶺在談及政府對中醫藥發展的保障時表示,當前現中醫藥行業跟其他行業相比,財政投入很不明確!拔覀兊慕逃袠I,投入突破GDP的4%。再看我們中醫藥行業與西醫行業情況,以醫院為例,中醫院的投入和西醫院的投入無法相比。我認為,應該在法律條款中制定一個相對比較明確的政府保障!
宋光榮在會議上呼吁,各級政府應加大對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投入,明確政府對中醫藥事業發展的投入占國家經濟的比重,加強扶持促進保障的力度。
中醫藥師承教育制度應有配套措施
對于師承,張允嶺認為,現在的院校教育和師承教育應該并行,然而院校教育與當前的執業醫師考試并沒完全打通,師承在這方面更是摸不著頭!胺蓷l款里規定了,師承人員可以通過多年的實踐,獲得專長,經過考核后可以取得同樣資格。但是后續的規范化培訓、執業醫師的考試等關口都沒打通。這些人員除了以個人開業的身份存在以外,他們可以進入醫療機構,進入醫療結構后職稱路徑在哪都不清楚。這個法律落地操作要有相應的配套措施!
國醫大師金世元指出,現階段關于人才培養的問題還很大。“據我了解,中藥炮制人員很多不是正規學校畢業,大部分是臨時工,都需要進行培訓!苯鹗涝f,“對中醫藥人員的培養,可采取正規學校培養和師帶徒兩種方式,雙管齊下。政策方面,群策群力,共同促進中醫中藥事業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