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工業污染防治
第二十八條【淘汰落后產能】省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部門會同省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質量監督等部門,按照國家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指導目錄,提出本省淘汰落后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目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淘汰列入前款名錄的生產工藝、設備和產品。
第二十九條【限制污染行業】根據國家產業政策,嚴格控制新建、改建、擴建鋼鐵、水泥、平板玻璃、化學合成和生物制藥、有色金屬冶煉、化工等可能造成大氣重污染的工業項目。
現有大氣重污染工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開展清潔生產審核和技術改造。
第三十條【差別收費政策】對產能嚴重過剩行業、大氣重污染企業,實行階梯排污收費、差別信貸、差別水價、懲罰性電價。
第三十一條【有毒有害污染物控制】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的,排污單位應當安裝收集凈化裝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排放標準。
禁止直接排放有毒有害大氣污染物。
第三十二條【鍋爐標準】用于工業生產的鍋爐應當達到國家和本省規定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并標明燃料要求和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指標。
第三十三條【物料收集】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產和使用有機溶劑的單位,應當建立泄漏檢測與修復制度,對管道、設備進行日常維護、維修,及時收集處理泄露物料。
第三十四條【可燃氣體控制】工業生產、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動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的,應當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第三十五條【減少有機物排放】本省鼓勵生產、銷售和使用低揮發性和無揮發性有機物的原料和產品,減少揮發性有機物排放。
石油、化工、制藥、包裝等產生揮發性有機物的工業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應當采取收集、處理等措施,確保達標排放。
第三十六條【油氣回收】新建儲油庫、加油加氣站以及新登記油罐車、氣罐車,應當按照國家標準配套安裝油氣回收系統并正常使用;已建儲油庫、加油加氣站以及在用油罐車、氣罐車,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期限完成油氣回收綜合治理。
第三節揚塵污染防治
第三十七條【企業職責】從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建筑拆除等施工活動以及物料運輸、堆放和其他產生揚塵污染物的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向負責監督管理揚塵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備案,并采取措施,防止產生揚塵污染。
第三十八條【施工揚塵】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揚塵污染防治費用納入工程預算,并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揚塵污染防治責任,施工單位應當制定具體施工揚塵污染防治方案并負責實施。
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開工前,在施工現場周邊設置圍擋并進行維護,暫未開工的建設用地,對裸露地面進行覆蓋,超過三個月未開工的,應當采取臨時綠化等防塵措施;
(二)在施工現場安裝視頻監控,出入口公示施工現場負責人、環保監督員、揚塵污染控制措施、舉報電話等信息;
(三)在施工現場出口處設置車輛沖洗設施并配套設置排水、泥漿沉淀設施,施工車輛不得帶泥上路行駛,施工現場道路以及出口周邊的道路不得存留建筑垃圾和泥土;
(四)在施工工地內堆放水泥、灰土、砂石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的物料,以及工地堆存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建筑土方應當采取遮蓋、密閉或者其他抑塵措施;
(五)裝卸和運輸渣土、砂石、建筑垃圾等易產生揚塵污染物料的車輛采取密閉化措施;
(六)出現重污染天氣狀況時,施工單位應當停止土石方作業、拆除工程以及其他可能產生揚塵污染的施工建設行為。
第三十九條【礦山揚塵】礦產資源開采、加工企業應當采用減塵工藝、技術和設備,采取灑水噴淋、運輸道路硬化、綠化等抑塵措施。
第四十條【料堆揚塵】工業企業料堆場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安裝防塵設施或者采取其他抑塵措施。裝卸易產生揚塵的物料時,應當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抑塵措施。
垃圾填埋場、建筑垃圾以及渣土消納場,應當按照相關標準和要求采取抑塵措施。
第四十一條【其他揚塵】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推動對裸露農田和農村荒地的治理,逐步采取生物覆蓋、留茬免耕等措施,防治農業揚塵污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別對市政道路、河道沿線以及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進行綠化或者透水鋪裝,減輕揚塵污染。
第四節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防治
第四十二條【排放標準】在用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執行國家和本省規定的階段性機動車船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四十三條【登記標準】新購置機動車應當符合本省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經國家認可的檢測機構檢測確認與本省新購置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相當的機動車,方可在本省辦理注冊登記或者轉入手續。
第四十四條【環保檢驗】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定期進行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檢驗,經檢驗合格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檢驗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維修地對在用機動車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機動車集中停放地管理部門(機構)應當予以配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在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可以通過遙感監測等手段進行監督抽測,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五條【超標檢驗】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被告知排放大氣污染物超過標準的,應當進行維修,經檢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十六條【綠色能源推廣】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優化城市功能和布局,實施公共交通優先發展規劃,加強城市步行和自行車交通系統建設,引導公眾綠色、低碳出行。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根據城市規劃,合理控制燃油機動車保有量,推廣新能源機動車,建設相應的充電站(樁)、加氣站等基礎設施,支持公共交通、出租車、環境衛生、郵政等行業用車和公務用車率先使用新能源機動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高污染排放在用機動車、非道路移動機械治理方案并組織實施。鼓勵高排放機動車和非道路移動機械提前報廢。
第四十七條【燃料管理】禁止生產、進口、銷售、使用不符合國家和本省標準的車用燃料。
禁止向汽車和摩托車銷售普通柴油以及其他非機動車用燃料。
禁止向非道路移動機械銷售渣油和重油。
第四十八條【船舶排污】船舶向大氣排放污染物,應當符合有關排放標準,遵守排放控制區要求。
船舶靠港后應當優先使用岸電。新建碼頭應當規劃、設計和建設岸基供電設施;已建成的碼頭應當逐步實施岸基供電設施改造。
第五節其他污染防治
第四十九條【禁止露天焚燒】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從事露天噴漆、噴涂、噴砂、制作玻璃鋼和機動車磨擦片以及其他散發有毒有害氣體的作業。
禁止露天堆放垃圾、焚燒秸稈、落葉、枯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以及電子廢棄物、油氈、橡膠、塑料、皮革、瀝青、垃圾等產生有毒有害、惡臭或者強烈異味氣體的物質。
第五十條【重金屬污染防控】向大氣排放汞、鉛、鉻、鎘、類金屬砷等污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依照國家和本省相關標準要求,采取有效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
第五十一條【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控制】向大氣排放二噁英等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或者從事廢棄物焚燒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采取減少污染物排放的技術和工藝,安裝廢氣收集凈化裝置,確保污染物排放達到標準要求。
第五十二條【油煙污染控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所在地人民政府劃定的禁止區域內露天燒烤食品。
禁止在下列場所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油煙的飲食服務項目:
(一)居民住宅樓等非商用建筑;
(二)未設立配套規劃專用煙道的商住綜合樓;
(三)商住綜合樓內與居住層相鄰的樓層。
排放油煙的餐飲服務和經營場所,應當按照要求安裝并正常使用油煙凈化設施,確保油煙達標排放。
第五十三條【農藥等防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園林綠化部門防治園林病蟲害應當采用低毒農藥,并合理安排施藥時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部門應當指導農業生產經營者科學合理施用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降低大氣污染物排放量。
從事畜禽養殖、屠宰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周邊環境受到污染。學校、醫院、居民區等人口集中區域,禁止設置畜禽養殖場、屠宰場。
第五十四條【煙花爆竹】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逐步擴大煙花爆竹的禁止燃放區域,嚴格限制燃放時間、品種,減少煙花爆竹燃放污染。
第四章重污染天氣應對
第五十五條【政府應急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體系,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向上一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并向社會公布。
大氣污染物排放重點企業應當根據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編制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操作方案。
第五十六條【應急預警】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氣象等有關部門建立重污染天氣預警和會商機制,進行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和監測,可能發生重污染天氣的,應當及時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報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統一發布預警信息,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布。
第五十七條【應急措施】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據重污染天氣的預警級別,及時啟動應急預案,按照規定程序,通過媒體向社會發布重污染天氣的預警信息,實施下列相應的應急響應措施:
(一)責令有關企業停產或者限產、限排;
(二)限制部分機動車行駛的區域和時段;
(三)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四)停止或者限制建設工地易產生揚塵的施工作業;
(五)禁止露天燒烤;
(六)國家和省規定的其他應急響應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公民應當配合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采取的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措施。
第五十八條【健康防護】預警信息發布后,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通過電視、廣播、網絡、短信等途徑告知公眾采取健康防護措施。鼓勵公眾選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幼兒園和學校應當減少或者停止戶外體育活動,有關單位應當停止組織露天體育比賽以及其他露天舉辦的群體性活動。
第五十九條【應急響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編制突發大氣污染事件應急預案,在發生突發大氣污染事件可能影響公眾健康和環境安全時,采取應急措施。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大氣污染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報所在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備案。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大氣污染突發環境事件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擴大,及時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所在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對突發環境事件產生的大氣污染物進行監測,并向社會公布監測信息。
第五章重點區域聯合防治
第六十條【協調機制】省人民政府應當與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鄰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立大氣污染防治協調機制,定期協商大氣污染防治重大事項,按照統一規劃、統一標準、統一監測、統一防治措施的要求,開展大氣污染聯合防治,落實大氣污染防治目標責任。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制定產業轉移的承接與合作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和本省有關產業結構調整和準入標準,統籌考慮與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鄰省、自治區大氣污染防治的協調。
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北京、天津大氣污染防治項目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保證?顚S谩
第六十一條【提升燃油標準】按照國家規定執行機動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中相應階段的排放限值,提升區域內機動車、燃油標準,推動跨區域的機動車排放污染監管協同。
第六十二條【信息共享】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與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鄰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共享大氣環境信息,建立大氣污染預警聯動應急響應機制,通報可能造成跨界大氣影響的重大污染事故,協調跨界大氣污染糾紛。開展聯合執法、環評會商,促進大氣污染防治聯防聯控。
第六十三條【科研合作】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與北京市、天津市以及其他相鄰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大氣污染防治科研合作,組織開展區域大氣污染成因、溯源和防治政策、標準、措施等重大問題的聯合科研,嚴格控制區域大氣污染排放。
第六十四條【協同控制】省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省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內有關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區域大氣污染防治規劃,明確協同控制目標,提出重點防治任務和措施,促進區域大氣環境質量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