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用車
據介紹,市直、各區(縣級市)、鎮機關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均為公務用車改革范圍。具體包括紀委機關和黨委各部門,人大機關,政府各部門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各民主黨派機關、工商聯,黨委、政府所屬參公管理事業單位。部門所屬行政機構和參公管理事業單位隨本部門機關一并改革。
各級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部門在編在崗的市廳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均為“改革人員”范圍。
各級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部門實際使用的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含單位自購用于公務的非定編車輛)為車輛的改革范圍。各部門的通勤用車也納入本次改革范圍;經核定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暫不納入改革范圍,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這次車改,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
市、區(縣級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辦公室保留車輛數量,除保留必要的機要通信、應急用車外,允許保留部分調研、接待用車,保留車輛以中巴車型為主。
據介紹,參改單位保留車輛數量有具體要求:市直單位每個不超過3輛,各區、縣級市所屬單位每個不超過2輛,具體根據各單位編制總量,按30名以下1輛,31至60名2輛,61名以上3輛的標準。
鎮級保留車輛數量也有規定。各鎮根據當地經濟條件、地理環境以及人口規模等因素,結合基層工作實際,分類確定保留車輛。其中,一般鎮不超過3輛,較大鎮不超過4輛,特大鎮不超過5輛。
據了解,改革后保留的車輛,除必須配備到部門的車輛外,要建立跨部門公務用車服務平臺,納入服務平臺的車輛,在社會化交通方式供給不足或成本過高的情況下,可用于保障跨區域遠距離公務出行,也可用于突發事件的應急保障。
據介紹,這次車改,將優化執法執勤用車配置,制定執法執勤用車制度改革實施辦法,嚴格控制執法執勤用車配備范圍)編制和標準。在原核定的執法執勤編制車輛數并扣除特種專業技術車輛編制數的基礎上,進一步壓縮執法執勤車輛規模,市直機關保留比例不超過60%,各區、縣級市及以下保留比例不超過70%。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后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這次車改,將推動建立跨部門綜合執法執勤用車平臺,確保兩年內建成。清理現有行政執法用車,與國家核定執法執勤用車口徑不一致的行政執法用車,原則上不再配備,非定編的行政執法執勤用車原則上一律取消。確屬地方行政執法需要的一線執法執勤車輛,在從嚴控制總量、符合保留比例要求的前提下,具體由各級財政部門核定車輛編制數量,經同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審核確定后予以保留,保留的執法執勤車輛須納入平臺統一管理,制定具體管理辦法規范使用。
鼓勵市、區(縣級市)、鎮黨政主要負責人參加改革,確因環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務用車的,允許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實物保障,但必須嚴格規范管理,不得再領取交通補貼。
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劃分8個檔次
據介紹,改革后,實行公務交通補貼制度。交通補貼區域(城區或規定區域,下同)內普通公務出行方式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公務交通補貼屬于改革性補貼,統一納入財政預算,按月發放,用于保障公務人員普通公務出行。公務交通補貼保障的區域范圍由各地根據當地自然地理環境、公務出行距離等因素合理確定,超出交通補貼區域進行公務活動的,按照差旅費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據介紹,根據“中辦”等有關規定,各職級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不得高于中央和國家機關標準的130%,同一地市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原則,茂名市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劃分為8個檔次,具體補貼標準為:
正廳級每人每月1690元
副廳級每人每月1500元
正處級每人每月1000元
副處級每人每月800元
正科級每人每月600元
副科級每人每月450元
科員每人每月300元
科員以下其他人員每人每月250元
中央和省駐茂單位、省垂直管理單位和各級各部門的派出行政機構及工作駐地不在交通補貼區域范圍內的行政機構,按屬地化原則參照所在地區標準執行,經費按原資金供給渠道予以保障。
此外,為重點保障頻繁出行崗位的出行需要,解決不同崗位之間公務出行不均衡等問題,允許參改單位根據實際情況,自主決定從公務交通補貼中劃出不超過本單位交通補貼總額的10%作為統籌資金使用,采取統籌的單位應制定統籌資金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確保公開透明。
妥善安置司勤人員維護其合法權益
據介紹,涉改司勤人員原則上以內部消化為主,不得簡單推向社會。各級、各部門根據改革后的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司勤人員崗位,采取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方式確定留用人員;未聘人員原則上以內部消化為主,通過內部轉崗、開辟新的就業崗位、提前離崗等措施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留用司勤人員聘用合同和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工作,并給予相應的補償,維護其合法權益,相關必要支出由各級財政安排專項經費予以保障。
公開規范處置公務車輛
取消的公務用車,由各級財政部門統一規范處置,制定處置辦法,對公開拍賣處置的車輛,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臺等以公開拍賣等方式公正處置。取消車輛的處置要防止甩賣和賤賣現象,避免國有資產流失。公務用車的處置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后全部上繳國庫。對高污染排放車輛一律予以淘汰,對達到報廢條件的車輛按有關規定處置。對暫未能公開拍賣處置的車輛,由財政部門登記造冊后備案,并抓緊組織拍賣,盡快消化車輛。
允許利用核定取消的公務用車,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組建公務交通車輛服務平臺,實行社會化、市場化運營,不得再變相為其提供財政性補貼。
據介紹,在市直機關公務用車改革方面,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按規定保留的公務用車、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涂明顯的統一標識(其中:車改單位、跨部門公務用車服務平臺的車輛,在車輛兩側前門噴涂“茂名市公務用車”跨部門行政綜合執法執勤用車平臺的車輛,在車輛兩側前門噴涂“茂名市執法執勤用車”;國家核定執法執勤用車口徑內的執法執勤車輛,按照原來各級有權限部門制定的統一標識圖案執行),實行各自管理,根據需要集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