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國家核定配備執法執勤用車的17個執法執勤部門外,有行政執法職能確需配備一線行政執法用車的單位,在從嚴控制總量的前提下,根據原核定的行政執法用車編制數,按自治區本級不超過30%、市本級不超過50%、縣(市、區)不超過60%的標準核定行政執法用車,納入執法執勤用車綜合平臺統一保障。
(三)合理確定公務交通補貼標準
公務交通補貼標準,要按照節約成本、保障公務、便于操作的要求,綜合考慮公務出行成本、經濟發展水平、社會承受力、轄區面積、自然地理環境、交通便利情況、公務出行次數和距離、行政級別和實際承擔的工作職責等因素確定。補貼標準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我區按國家關于邊疆民族地區交通補貼標準不得高于中央和國家機關補貼標準的150%的規定,確定我區公務交通補貼標準上限為:廳級每人每月1950元,處級每人每月1200元,科級每人每月750元,科員及以下每人每月650元。
各市、縣(市、區)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層次,要根據本地實際適當細化,適度拉開檔次,層次劃分不得少于四級。同一市實行統一的補貼標準,各市與自治區本級的補貼標準差距不得超過20%。各參改單位車輛封存停駛并驗收合格后,可以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根據交通成本等相關因素變化情況,公務交通補貼標準可適時適度進行調整,調整方案須報經上一級財政部門批準,但不得高于中央規定的最高補貼標準。為解決不同崗位之間公務出行不均衡等問題,各參改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自主決定集中部分公務交通補貼統籌使用,統籌比例原則上不能超過補貼總額的10%,采取統籌的單位應制定統籌資金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確保公開透明。
垂直管理系統駐地方單位經費按原財務隸屬關系予以保障。
(四)妥善安置分流司勤人員
各參改單位根據改革后的實際需要,合理設置司勤人員崗位,采取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方式確定留用人員。對未聘用的在職在編司勤人員,原則上以內部消化為主,不得簡單推向社會,通過內部轉崗、提前離崗等措施妥善安置。依法做好未聘用的其他司勤人員終止、解除人事關系或勞動關系工作,維護其合法權益,相關必要支出原則上由用人單位按原資金渠道予以保障。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有關單位組成工作組,負責指導參改單位做好司勤人員安置分流工作,確保改革平穩推進。
(五)公開規范處置公務用車
各級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公務用車處置辦法,報本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審批后,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公開招標評估、拍賣機構。由鑒定評估機構對各單位列入取消的車輛進行鑒定評估,根據鑒定評估結果確定公開拍賣或報廢處置。對高污染排放車輛一律予以淘汰,對達到報廢條件的車輛按有關規定處置。
對黃標車全部作報廢處理,對其他列入取消的車輛通過公開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不得針對公務人員搞任何特殊照顧,防止甩賣和賤賣,避免國有資產流失。黨政機關公務用車處置收入,扣除有關稅費后全部上繳國庫。
改革后,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對未能及時處置的車輛,采取設立過渡性車輛服務中心或社會化租賃公司的方式,進行市場化運營,減少車輛閑置浪費。過渡性車輛服務中心的過渡期由各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在各級實施方案中確定。過渡性車輛服務中心必須進行市場化運營,各級政府不得變相為其提供財政性補貼,不得借此成立新的公車服務管理機構。
六、健全公務用車管理和保障制度
(一)加強保留車輛管理
嚴格核定保留車輛的編制和標準,車輛配備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對核定保留的車輛,要創新和不斷健全日常使用管理制度,嚴格按規定用途使用,加強監督檢查。用于機要通信、相對固定路線執法執勤、通勤等車輛配備更新時應當使用新能源汽車。按照《政府機關及公共機構購買新能源汽車實施方案》(國管節能〔2014〕293號)要求,確保更新車輛時購買新能源汽車達到一定比例。除涉及國家安全、偵察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按規定保留的一線執法執勤、特種專業技術用車,要統一噴涂標識,有條件的可采用衛星定位等辦法,實現即時有效的監督管理。
(二)完善財務管理
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貼屬于改革性補貼,統一納入財政預算,在交通費中列支,隨工資按月發放,用于保障公務人員普通公務出行。各單位要加強財務管理,按照參改人員數量和職級核定補貼數額,嚴格公務交通補貼發放,不得擅自擴大補貼范圍、提高補貼標準。各級黨政機關公務交通補貼發放所需經費由各級財政負擔。對未參改單位和人員,不得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三)加強監督檢查
各級各部門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應急、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不得以公務交通補貼名義變相發放福利,公務人員不得既領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乘坐公務用車。審計機關要將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