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改革公務交通供給方式,實現公務出行保障有力,交通費用節約可控,補貼標準合理規范,車輛管理高效透明,監管問責科學有效,基本形成符合我區區情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四、改革范圍
(一)機構范圍
各級黨政機關(包括黨委、人大、政府、政協、審判、檢察機關,各民主黨派,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民團體、群眾團體、事業單位,下同)全部參加車改。非參公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金融企業的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待國家出臺有關政策后按規定執行。
(二)人員范圍
在編在崗廳(局)級及以下符合條件的工作人員,原則上均參加車改。鼓勵區直各部門正職和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參加車改,確因環境所限和工作需要不便取消公務用車的,允許以適當集中形式提供工作用車,并應嚴格規范管理,但不得領取公務交通補貼。
(三)車輛范圍
各級各部門實際使用的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均列入車改范圍。經核定符合條件的特種專業技術用車按實有數保留,老干部服務用車暫不納入改革范圍,仍按有關規定執行。
垂直管理系統駐地方單位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按照屬地化原則,與駐在地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同步推進。參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的人員范圍,按照駐在地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方案執行。
五、主要任務
(一)改革公務交通保障方式
改革后,行政區域(城區或規定區域)內普通公務出行方式由公務人員自行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要做好公務交通補貼保障范圍與差旅費保障范圍的銜接,跨行政區域公務活動按照差旅費相關規定執行。
自治區本級機關公務交通補貼保障范圍為差旅費相關辦法規定的常駐地。各市、縣(市、區)、鄉(鎮)要根據實際情況,合理確定本地公務交通補貼保障范圍,避免出現公務出行保障范圍小、補貼標準高的不合理現象。
對執行重大搶險救災、事故處理、突發事件處置等不可預測的特殊任務,各地可根據實際情況,在應急預案中另行制定特殊情況下公務用車保障辦法。
(二)改革公務用車實物供給方式
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應急、機要通信、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和符合規定的一線執法執勤崗位車輛及其他車輛。
1.合理確定保留的應急、機要通信用車
除自治區本級機關各部門正職和各市、縣(市、區)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根據工作需要保留符合標準的公務用車之外,各級各部門應急、機要通信用車保留數量按四大班子辦公廳(室)、參改人員編制數、所轄縣鄉數量等因素綜合確定。具體配備管理由各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確定。
自治區本級:自治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機關保留必要的應急和調研用車;其他各部門留用車輛按部門行政、參公單位人員編制數的一定比例保留,原則上30人以下1輛、31-50人2輛、51-100人3輛、101-200人4輛、201人以上5輛?梢匀∠哟密嚨,原則上一律取消,通過社會化方式提供;由于客觀條件限制,無法通過社會化方式提供的,可以保留部分車輛,保留比例不得超過實有數的35%。自治區黨委機要局、自治區黨委辦公廳機要交通處和自治區國家保密局承擔機要、保密工作任務的車輛,根據工作需要,經自治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核定后,適當增加保留機要通信用車。
各市、縣(市、區):根據地域面積、人口數量,確定保留一定數量的應急、機要通信用車。改革后保留的車輛,不再全部配備到部門,除必須配備到部門的車輛外,集中起來建立服務平臺,實行統一管理。進入服務平臺的車輛可用于處理地方突發性事件的應急保障。
各鄉(鎮):黨政主要負責人統一參加車改。各鄉(鎮)保留應急、機要用車的數量,由各縣(市、區)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根據各鄉(鎮)面積、人口、所轄村屯等因素,在核定的縣(市、區)總編制范圍內按2-3輛統籌配備。
2.優化執法執勤用車配置
各級執法執勤用車審批部門負責制定本級執法執勤用車改革的具體辦法,報本級公務用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批準后實施。執法執勤用車配備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后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執法執勤部門的其他一般公務用車一律納入改革范圍。
鑒于2011年實施公務用車問題專項治理以后,我區已按雙壓縮原則對執法執勤用車編制進行了壓縮,現有車輛基數較小。我區屬山地丘陵性盆地地貌,山嶺連綿,山區較大,地形復雜,交通不便。位處邊陲,流動人口多,邊境線長,邊境情況復雜,維穩任務重,執法執勤用車實際需求大,保障任務重。全區在滿足節支率要求的前提下,保留的執法執勤用車比例,以現有編制數測算,按自治區本級不超過40%、市本級不超過60%、縣(市、區)、鄉(鎮)不超過70%的標準執行。確因工作需要超過此比例保留執法執勤用車的,每多保留1輛車,每年按5萬元扣減公務交通補貼;保留車輛比例超過90%的,不發放公務交通補貼。
各地要建立跨部門執法執勤用車綜合平臺,2年之內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