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消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同時增加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亮點1:消費者遭遇欺詐可獲三倍賠償
修改后的《消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費用的三倍。同時增加規定: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
●解讀:中國電子商務研究中心今年8月發布報告顯示,虛假促銷、網絡詐騙等問題成為今年上半年網友投訴最多的問題。這同樣也存在于實體店,為此現行《消法》,在第四十九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金額為商品價或者服務費的一倍。但面對高額的利潤,不禁有不法商家知法犯法。因為他們黑心牟利遠比“退一賠一”的處罰多。而修改后《消法》增加的“退一賠三”、“賠償的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更為消費者著想,更震懾商家。
亮點2:違法廣告代言人有連帶責任
修改后的《消法》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或者其他虛假宣傳中向消費者推薦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損害的,應當與提供該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解讀:近年,名人代言問題產品、虛假廣告屢被曝光。例如郭德綱代言無廣告批號和衛生許可證的“藏秘排油百草減肥茶”;文清代言廣告語夸大其辭的“眼保姆”;成龍在一款洗發水廣告中宣稱某洗發水沒有化學成分但這是不可能的……而今年9月份著名藝人小S因代言“胖達人”面包無添加劑的事件被揭發后再次將明星代言推到輿論浪尖。不少人呼吁,我國現行《廣告法》中虛假廣告只對廣告經營者、發布者等社會團體處罰的規定,讓名人代言成了法制規則之外的一種特殊現象。利益誘惑之下,缺乏法制約束的道德教義蒼白乏力,應該借助法律的力量,而修改后的《消法》做到了。
亮點3:銷售假冒產品進入信用檔案
修改后的《消法》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誠信經營。違反者除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處罰機關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解讀:假冒偽劣產品或不合格的服務,這是在交易中消費者經常遇到的,而在維權時最常遭遇的就是店家指著告示或者宣傳單上一行針鼻兒大的小字“最終解釋權歸店家所有”,以推卸責任,消費者被迫啞口無言。而3月15日以后這些“霸王條款”不好用了。最主要的是,一些抱著“一錘子買賣”想法視法律于不顧的店家再難輕松看待。因為修改后的《消法》已經明文規定“黑店家”將上黑榜公諸于眾。這樣不僅僅影響了它的消費市場還給它在未來辦理一些手續的時候設置了限制,像個人信用記錄一樣如影隨影。
亮點4:消費者網購七天內有“后悔權”
修改后的《消法》確認了網購“七天無理由退貨”制度,賦予買家“后悔權”。經營者自收到退回商品日起七日內返還消費者支付的商品價款,退回商品的運費由消費者承擔,另有約定的除外。
●解讀:從2003年淘寶開辟網購先河之后到眼下的2013年,越來越多的人網購。十年間,沈陽人網購消費能力在全國排第25名,遼寧省排名第二。不過,這里不乏有受騙的經歷,但虛擬交易又讓維權難上加難。投訴到本地工商部門,對方表示需要異地投訴。到異地投訴想做到實時監控又很難。所以遇到貨不符實的問題,消費者可謂是一肚子委屈只能自己忍受。不過,今后消費者可以在修改后的《消法》的保護下向這些不公平的情況說“不”。
為公平,買家定制、鮮活易腐、在線下載或者消費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計算機軟件等數字化商品,交付的報紙、期刊以及其他根據商品性質并經消費者在購買時確認不宜退貨的除外。
亮點5:網交平臺承擔先行賠付責任
修改后的《消法》提出如果在網購時出問題,在網絡交易平臺不能提供銷售者或者服務者的真實名稱、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的前提下,消費者可以直接找網絡交易平臺交涉,網交平臺先行賠付然后再向銷售者或服務者追償。
●解讀:這和現行《消法》中“誰經銷誰負責”相呼應。在過去這條法規只限于實體店交易中,未覆蓋網購,這樣導致剛剛進入市場的交易平臺為了增加商戶數量而忽略驗證商戶的資質和信譽。等到消費者利益受損時,不法商戶一旦推諉或下線,就會找不到人維權。近年,這種情況經常發生,導致部分網購交易平臺已經意識到嚴重性,設立商戶保證金制度,即讓愿意加入“先行賠付”的商戶可以先向交易平臺交保證金。但這種做法有一定局限性,首先商家未必都參加,其次消費者必須在收貨的前提下,可有時候付了錢沒收到貨才發生維權。改后的《消法》讓過去電商自主性行為變成一個法律機制,更有約束性。
亮點6:經營者禁擅自泄露消費者信息
修改后的《消法》還規定,經營者及其工作人員對收集的消費者個人信息必須嚴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經營者應當采取技術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確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費者個人信息泄露、丟失。在發生或者可能發生信息泄露、丟失的情況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
●解讀:前段時間兩件事情讓人心驚肉跳:第一件是快遞公司公然出售個人信息;第二件是查開房網頁,入住錦江之星、如家、漢庭等賓館的個人信息被曝光。過去,個人信息泄露在人們的心目中只是莫名其妙地成為垃圾短信的侵襲對象,而現在更私密的事情竟然公之于眾,仿佛一個人毫無遮擋地站在眾人面前,個人信息保密措施再次告急。國家工商總局副局長劉俊臣對此表示,確定將個人信息保護作為消費者的權益的下一步,工商部門會采取細化《網絡商品交易以及有關服務行為的管理暫行辦法》、規范企業自律等措施來落實修改后《消法》中規定保護個人信息的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