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廣告法》,細化了廣告內容準則、廣告活動規范,為加強廣告監督管理、促進廣告業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一、以下條款適用所有商品:
1、不得在商品包裝或宣傳頁面上使用絕對化的語言或表示用語,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詞匯:
最高級(最X)、國家級、最佳、頂級、頂尖、極品、第一、第一品牌、絕無僅有、萬能、最低、銷量+冠軍、抄底、最具、最高、全國首家、極端、首選、空前絕后、絕對、最大、世界領先、唯一、巔峰、頂峰、最新發明、最先進等;
2、不得在商品包裝或宣傳頁面上使用馳名商標、中國名牌字樣、圖案,如下圖:
3、不得在商品包裝或宣傳頁面上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4、不得含有淫穢、色情、賭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內容;也不得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5、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不能利用未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廣告代言人。
6、廣告使用數據、統計資料、調查結果、文摘、引用語等引證內容的,應當真實、準確,并表明出處。引證內容有適用范圍和有效期限的,應當明確表示。
7、在促銷活動中,請謹慎使用“原價”字樣,“原價”是指經營者在本次促銷活動前七日內在本交易場所成交,有交易票據的最低交易價格;如果前七日內沒有交易,以本次促銷活動前最后一次交易價格作為原價。
8、經營者采用與其他經營者或者其他銷售業態進行價格比較的方式開展促銷活動,應當準確標明被比較價格的含義,且能夠證明標示的被比較價格真實有依據。否則構成價格欺詐行為。
二、食品類商品除適用第一條的要求外,還需適用以下條款:
1、食品類商品不得在其商品包裝或宣傳頁面上使用國家免檢產品字樣、圖案,如下圖:
2、廣告不得使用與藥品相混淆的用語,不得直接或者間接地宣傳食品具有治療作用,也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該食品的治療作用。
例子:對……疾病有預防和治療的作用;具有加強和調節心肌,擴張血管,增加冠脈血流量,改善心臟活力,降低血壓膽固醇,軟化血管等作用……、抗腫瘤……、讓腫瘤患者走向康復……等。
3、不得使用哺乳婦女和嬰兒的形象、不得明示或暗示可替代母乳;不得使用醫療機構、醫生的名義或者形象;食品廣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不得利用專家、消費者的名義或者形象做證明。
4、食品、新資源食品、特殊營養食品廣告不得宣傳保健功能,也不得借助宣傳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
以下為保健食品功能范圍,未取得保健食品批號,不能使用下列詞語及同義詞:
1、增強免疫力;2、輔助降血脂;3、輔助降血糖;4、抗氧化;5、輔助改善記憶;6、緩解視疲勞;7、促進排鉛;8、清咽;9、輔助降血壓;10、改善睡眠;11、促進泌乳;12、緩解體力疲勞;13、提高缺氧耐受力;14、對輻射危害有輔助保護功能;
15、減肥;16、改善生長發育;17、增加骨密度;18、改善營養性貧血;19、對化學性肝損傷的輔助保護作用;20、祛痤瘡;21、祛黃褐斑;22、改善皮膚水份;23、改善皮膚油份;24、調節腸道菌群;25、促進消化;26、通便;27、對胃粘膜損傷有輔助保護功能。
5、保健食品不得進行以下宣傳: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
三、化妝品類商品除適用第一條的要求外,還需適用以下要求:
1、化妝品除不能使用第一條第1點的絕對化用語外,還不能使用純天然制品、無副作用等絕對化語言。
2、化妝品廣告不得涉及化妝品性能或者功能、銷量等方面的數據。
例子:肌膚15倍透亮白皙,7天后奇跡般呈現亮白光采等語句。
3、化妝品名稱品、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不得有虛假夸大。
4、化妝品廣告不得宣傳醫療作用或者使用醫療術語。
5、化妝品不得他人名義保證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誤解其效用。
例子:刊用消費者數人的對比照片來說明產品療效;引述×××教授、專家的介紹,以教授、專家的名義使人誤信效用。
禁用語句和圖案系阿里巴巴集團法務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總結得出,因漢語在不同語境中詞義的多樣性,禁用語本身無法窮盡,仍需在實踐中以相關法律、規則為依據,結合個案具體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