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司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采購、使用、保管和報廢等管理,保證公司資產安全和完整,充分發揮資產使用效能,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第三條根據資產的價值和使用年限,分為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兩類。
1、固定資產:單位價值2000元以上(含2000元),或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有形資產。
2、低值易耗品:單位價值在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各種用具物品和辦公用品等,并且使用期限1年以下。
第四條公司綜合管理部負責對公司資產的實物管理,公司財務部負責對公司資產的價值管理,使用部門負責對公司資產的使用管理。
第五條綜合管理部設資產管理員崗位,負責對公司資產的全面統一管理,按部門建立資產管理臺賬,對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分設帳薄進行管理,資產使用部門要同步建立使用臺帳,各部門必須設立一名兼職的資產管理員負責對本部門使用資產進行登記,綜合部資產管理員要定期會同相關部門對公司資產進行盤點。
第六條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的購置:各部門提出采購要求,報綜合部(資產管理員)審核,綜合部根據現有資產情況及消耗標準,判斷是否同意購置或直接從其它部門調撥并加注意見,如需采購,報相關領導審核批準后,由物資采供部或綜合管理部采購人員采購。
第七條固定資產、低值易耗品的驗收:采購的資產由采供部和綜合管理部依據《物品采購申請表》聯合驗收,詳細核對品名、規格、數量、金額,仔細檢查商品質量,對驗收合格的物品填寫《入庫單》,記入庫存;對驗收不合格的物品須及時通知采購人員調換,否則不予入庫。
第八條固定資產的發放:發放固定資產時,須經相關人員和行政副總審批簽字后辦理,領用人必須在《出庫單》中簽字確認。使用過程中因保管不善或其它人為因素造成固定資產遺失、失竊或損壞的,必須按規定賠償。
第九條低值易耗品的發放:發放低值易耗品時,綜合管理部根據現有資產情況及消耗標準確認是否超標并加注意見,領用人和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須分別在《出庫單》中簽字確認。
第十條辦公資產使用人離職時,須將辦公資產移交或歸還所用辦公資產,經相關部門負責人核實、確認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的登記與轉移:綜合管理部負責核查、統計各部門的固定資產,明確部門使用管理責任。綜合管理部資產管理員應根據《固定資產出庫單》及時登記資產管理臺帳。部門固定資產出現遺失、損毀的應由使用部門填寫《固定資產處置申請單》經總經理辦公會及相關領導審批后,及時更新固定資產管理臺帳;固定資產公司內部調撥轉移的,須填寫《固定資產內部轉移通知單》經轉出、轉入部門相關人員及部門負責人簽字確認后方可轉移。
第十二條低值易耗品的登記:綜合部資產管理員依據《低耗品出庫單》,分設部門臺帳進行登記。
第十三條固定資產的報廢:固定資產經專業人員確認已無法維修或維修費用超過資產原值時,由使用部門申請報廢,總經理辦公會研究同意后辦理相應手續。
第十四條低值易耗品的報廢:經使用部門負責人同意,綜合管理部經理審批后報廢。
第十五條資產的盤點、檢查
1、各部門資產管理人員負責本部門資產的自查和盤點,并將清查盤點情況報綜合管理部。
2、綜合管理部負責資產的登記、檢查及日常監督管理工作,不定期抽查各部門的資產管理情況。
3、每季度末,綜合管理部會同財務部對各部門資產管理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及盤點,并出具書面報告。對各部門盤盈盤虧的資產,找出原因及責任人,報總經理辦公會審批后處理。如屬管理不善等人為因素造成,將追究當事人和管理者的責任,并視具體情況賠償損失。
第十六條資產交接
1、資產管理人員進行工作交接時,須保證賬目與實物相符,并由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
2、部門負責人新到崗時須對到崗部門固定資產進行確認。
第十七條未盡事宜根據物資管理和財務管理相關制度執行。
第十八條本制度從二OXX年十月一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