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機制。這次改革后,要統籌考慮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問題,避免因調整辦法的不同而引起的攀比。在此基礎上,逐步建立健全兼顧各類群體的社會保障待遇調整機制,進一步規范再分配秩序,促進社會公平。
職業年金。《決定》規定,職業年金單位按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兩部分資金都實行個人賬戶管理。工作人員退休時,依據職業年金積累情況和相關約定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基金管理。按照社會保險大數法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應實行省級統籌,以增強基金調劑和支付能力。鑒于目前各地的實際情況,《決定》明確,具備條件的省(區、市)可以從改革一開始就實行省級統籌;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先實行省級基金調劑制度,并積極創造條件,加快向省級統籌過渡。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嚴格的預算管理,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顚S,確保安全。同時,為避免出現機關事業單位占用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的情況,《決定》規定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與企業養老保險基金分別管理。
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改革后,參保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同一統籌范圍轉移,只轉接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在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內跨統籌地區或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轉移的,在轉移個人賬戶儲存額的同時,轉移部分統籌基金。
經辦服務。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原則上實行屬地管理。各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統一制定的業務經辦流程和信息系統,開展基金收支等經辦管理服務,減輕機關事業單位事務負擔,并確保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一項重大的制度創新和機制創新,需要完善一系列的政策措施。改革涉及廣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切身利益,牽動其他社會群體利益。為此,國務院統籌安排再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統一提高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確保社會穩定。同時,要求各地區、各部門周密制定貫徹《決定》的一系列配套政策,加強社會保險經辦能力建設,不斷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積極籌措資金,確保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到位,各項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資金支付到位;大力開展業務培訓,積極做好宣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