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社部副部長解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近日,國務院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明確了這項改革的指導思想、目標任務、基本原則、政策措施和工作要求!稕Q定》的發布實施,是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全面深化改革的具體體現,是統籌推進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續養老保險制度的又一重大舉措。我們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的決策部署,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強領導,精心組織,打好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這場“硬仗”。
一、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勢在必行
我國現行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制度于1955年開始建立,60年來,這項制度對保障退休人員生活、穩定干部隊伍發揮了重要作用。但隨著的建立和發展,也逐步暴露出一些矛盾。從制度內部看,主要有兩個:一是退休人員按單位管理,退休費用全部由財政或單位承擔,單位之間負擔畸輕畸重,一些地區和單位,特別是一些基層事業單位甚至出現了退休費不堪重負、無法保證及時足額支付的現象;二是現行退休費計發辦法是以工作人員退休前的“最終工資”為基數,按工齡長短分檔計算,檔次劃分比較粗,難以體現同級別干部任職長短的細致區別,更無法充分體現工作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從社會層面看,上世紀90年代,企業改革了原有退休制度,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城鎮其他就業群體也陸續進入到這一制度范圍。目前只有機關事業單位仍實行原有退休制度,不同的退休養老保障制度模式產生了“雙軌制”、“待遇差”的矛盾。突出表現在:企業單位和職工個人都繳納養老保險費,待遇水平與繳費多少聯系密切;而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不繳費,待遇與繳費無關,從而引發了社會對養老保障制度公平性的質疑。同時,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相互交流時,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困難,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因此,這次改革意義重大。
有利于統籌推進城鄉養老保障體系建設。黨中央把全面建成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作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重要目標之一。近年來,隨著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的全面建立,廣大農村和城鎮居民普遍參保,加上城鎮企業職工和其他就業群體,社會化的養老保險制度已經覆蓋了全國8.4億多人,而5000多萬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游離在養老保險制度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