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為可能的情況是,明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把修訂《公務員法》列入立法工作計劃,相關配套改革也隨之進一步提速。
人社部一位不愿署名的專家此前在接受《經濟觀察報(微博)》采訪時表示,全國人大著手準備修訂《公務員法》,主要是為了與公務員的其他一系列改革相配套,以避免在公務員人事、養老等改革制度出臺后,與《公務員法》中的相關規定出現沖突。(騰訊財經綜合)
改革開放后歷次公務員工資調整
公務員工資在改革開放后調整了多次。其中在1993年到1997年沒有調整,1999年到2001年期間則連續3次調整,且調整幅度較大。
第一次
1985年6月
由以級別定工資的職務等級工資制,轉到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制。結構工資分為基礎工資、職務工資、工齡津貼和獎勵工資四個部分。
第二次
1989年
國務院決定給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普調一級工資,并在此基礎上重點解決專業技術人員工資中的一些突出矛盾。
第三次
1993年10月1日
《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正式實施,國家干部變為公務員,按不同職能,將機關工作人員工資分為四個部分: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工齡工資。其中,以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為主體。
第四次
1997年7月1日
經國務院批準,機關行政人員基礎工資標準由原每人每月90元提高到110元。機關新錄用人員的試用工資相應提高:大學本科生由每月70元提高到225元;碩士生由每月97元提高到260元;博士生由每月105元提高到290元。
第五次
1999年7月
基礎工資標準由每人每月110元提高到180元,級別工資標準由10級至1級每月55元至470元,提高到85元至720元。
第六次
2001年1月
每人每月180元的基礎工資提高到230元;15級至1級每人每月85元至720元的級別工資,提高到115元至1166元。
第七次
2001年10月
原來50元至480元的職務工資標準提高到100元至850元。
第八次
2003年7月
職務工資由100元至850元提高到130元至1150元。
第九次
2006年
實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工資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和獎金,基本工資包括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