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全:執行禁煙令不能搞“任性”
5日,中國疾控中心聯合中國控煙協會召開新聞通報會,公布了自2013年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布領導干部“禁煙令”一年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執行情況的最新調查數據。其中,黑龍江、湖南、廣西、青海四省區既無發文又沒有其他舉措,成為死角。(1月6日《北京晨報》)
吸煙有害健康,大家都明白的道理。干部在公務活動、公共場所吸煙,不僅影響自身和他人健康,也影響干部隊伍形象,特別是在公務活動中相互遞煙,表面上看是增進交流和感情,實則會助長官僚習氣,公務活動提供煙草制品也會增加不必要的公費開支。2013年,在中央出臺的系列“禁令”中,也包含了“禁煙令”,明確指出:各級領導干部不得在學校、醫院、體育場館、公共文化場館、公共交通工具等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在其他有禁止吸煙標識的公共場所要帶頭不吸煙。公務活動承辦單位不得提供煙草制品,公務活動參加人員不得吸煙、敬煙、勸煙。要嚴格監督管理,嚴禁使用或變相使用公款支付煙草消費開支。
“禁煙令”實施一年來,大多數機關單位都開展了控煙活動,很多干部也會自覺克制在公共場所和公務活動中吸煙。但四省市既無發文又沒有其他舉措,成為死角實屬不該。僅僅發個文或許并不能真正達到機關控煙的效果,要使“禁煙令”落到實處,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加強防控和治理,決不能聽之任之,讓一些單位和干部總是那么隨意和“任性”。
實施全面控煙禁煙,需多管齊下,明確誰來管、怎么管、違反禁令怎么處理等問題。近日,國務院法制辦公布了《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送審稿)》,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如果能從立法的高度來規范違規吸煙行為,必然會對控煙起到積極作用。就日常公共場所禁煙來講,如果明確衛生計生部門有監管職能,衛生計生部門就要負起監管責任,黨政機關的辦公場所也屬于公共場所,也要依法依規接受監管。就黨政機關來講,控煙的職責大多會在辦公室,辦公室如何說服領導不在辦公場所吸煙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而且很可能會遭到領導的反感。因此機關控煙不僅要加大宣傳,加強對干部的教育引導,更需要有力地制度保障,領導干部違反禁煙規定,也要受到約束和懲處。關于公務活動中的控煙,既然已經有了“禁令”,就必須嚴格執行,也要加大對公務經費的監督和管理,防止開支或變相開支煙草制品,從根源上杜絕公務活動中吸煙。
評論:領導干部帶頭禁煙,不能有“死角”
據中國疾控中心聯合中國控煙協會通報,自2013年中辦、國辦發布領導干部“禁煙令”一年來,黑龍江、湖南、廣西、青海四省區對“兩辦”通知不轉發、不貫徹、不落實、不執行,成為死角。(1月6日《北京晨報》)
《關于領導干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煙的通知》已發布超過1年,但仍有4個省區“成為死角”,這樣的“禁煙令”落實狀況,無疑令人倍感遺憾和失望。
這不僅是因為從作風建設角度,這種“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做法明顯有違“反四風”要求;更是因為從“禁煙”角度,這一“禁煙令”未得到全面貫徹落實的現實,也很可能會進一步影響妨礙“公共場所全面禁煙”控煙政策的有效推行和實施。而最近國家衛計委起草的《公共場所控制吸煙條例》已明確,“所有室內公共場所一律禁止吸煙”。
眾所周知,長期以來在我國龐大煙民群體中,公務員一直都是吸煙率非常高的“重災區”之一。如此前江蘇省疾控中心的調查顯示,在醫務人員、公務員和教師三類人群中,公務員吸煙率最高,達到40.1%。而2013年北京市愛衛會的調查也顯示,超過7成的機關、單位領導班子中都有“煙民”存在,超3成“一把手”吸煙。
而在這種背景下,如果“領導干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煙”得不到認真的貫徹落實,勢必不僅無助于改變公務員吸煙“重災區”,而且也不可能通過“領導干部帶頭”來充分發揮“以良好的政風帶動民風”的作用。
當然,在為4省區未充分貫徹落實“禁煙令”感到遺憾失望的同時,也要清醒意識到,對此也沒必要太感意外和不解。
一方面,應該看到,其一,除了上述4省區,其他省區“領導干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煙”的貫徹落實情況究竟如何,目前還沒有翔實具體的事實證據;其二,就“公共場所全面禁煙”而言,“領導干部帶頭”固然是非常必要的一個環節,但它顯然又遠遠不是事情的全部,除此之外,全民的廣泛參與、公共場所禁煙執法的充分到位,事實上才是更為關鍵的環節。我們知道,近年來全國許多城市都曾出臺過地方性控煙條例,但現實中的實施狀況卻一直難如人意,“公共場所吸煙現象仍十分普遍”,一些城市甚至“幾年沒有開出一張禁煙罰單”。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站在“全面控煙”角度,“公共場所禁煙”其實也并非“全面控煙”的全部。
除此之外,進一步的措施事實上還有許多,如在煙草銷售方面,全面徹底禁止一切形式的煙草廣告;在卷煙包裝標識上印制“大而明確、醒目和清晰”的圖形警示;在煙草稅收方面,進一步提高煙草稅率、抑制煙草消費;在煙草管理方面,改變現行“政商不分”、在“控煙—賣煙”上存在嚴重角色和利益沖突的煙草專賣體制。而在所有這些“全面控煙”方面,目前我們無疑還存在許多“短板”,還有很長的路要走。
如最近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在禁止一切煙草廣告方面仍留下許多“口子”;相比控煙先進國家,我國煙草稅率仍明顯偏低,煙草稅占零售價的比例只有43.7%-48.7%,而國際煙草稅負的平均水平65%-70%。
而要徹底改變這些,顯然不能僅靠“領導干部帶頭在公共場所禁煙”、也不能只警惕這方面存在的“死角”,還需進一步在其他更多更廣泛的控煙領域也實行“領導干部帶頭”,進而確保推動落實《煙草控制框架公約》已明確的各項全面控煙措施。(楚一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