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薪酬結構改革的目標和原則
我國公務員薪酬結構改革的總體目標,應該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要求下,著眼于構建廉潔高效穩定的公務員隊伍和促進國家治理能力現代化,經過未來10年的努力,建立一套原則統一、分類科學、結構合理、比例得當、彈性適度、激勵有效、依據法定的薪酬結構體系。
在此總體目標指引下,未來我國公務員薪酬結構改革應該堅持和遵循如下幾個方面的指導原則:
一是公開法定原則。
公務員的薪酬應該堅持貨幣化、透明化方向,通過國務院行政立法、地方立法和部門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等,以及和其他領域的配套改革,將公務員所有職務消費、隱性福利一并公開納入其薪酬體系,由相對統一的法律法規,對公務員薪酬結構的規范原則、指導方針、擬定程序和流程、監督和保障機制等等重要問題,盡快加以明文規定。讓科學合理、公開法定、行之有效的薪酬結構體系,成為引導公務員形成積極合理收入心理預期的指南針、風向標。
二是效率公平原則。
規范和改革公務員薪酬結構,應該兼顧效率和公平兩個價值目標。薪酬和晉升、獎勵、榮譽等一起,構成激勵公務員的主要手段和措施,其中薪酬激勵在經濟社會仍處于發展上升期、物質需求總體上仍未得到充分滿足的我國現階段,無疑具有更加突出的重要地位。同時,要通過優化結構、合理配比,有效縮小公務員收入在地區間、行業間的畸高差距,也適當縮小公務員和其他職業類別之間的收入差距,使公務員隊伍在薪酬方面既有其職業自豪感,又能為社會公眾所認可和接受。
三是合理差別原則。
公務員薪酬應該有基本統一的目標、方針、原則、程序等,同時在收入水平上也要起點公平、基本平等。與此同時,我國幅員遼闊、地域復雜,區域之間由于自然稟賦、歷史因素等客觀原因造成的適度收入差距,只要符合地區物價水平等經濟社會發展現狀和民眾的基本心理預期,都是正常的。加之公務員之間因為工作類別、崗位、技術要求等多方面形成的差異,行業、類別、級別、層級等等之間形成合理的收入差距,也是科學薪酬制度的題中應有之意。公務員薪酬結構的改革優化,應該充分體現這種差別化原則,讓基層公務員、艱苦崗位公務員、特殊技術要求公務員等得到更合理的薪酬,使公務員職責、義務、勞動等與其薪酬之間更加平衡一致。
四是動態平衡原則。
除了公務員在年資、職務、職級等多方面的個性因素之外,薪酬還要受到財政收入變化、社會整體收入水平、物價上漲水平等諸多經濟社會因素影響,因而其變動也要受制于諸多宏微觀因素影響,進行定期合理的薪酬水平調整,是公務員薪酬結構改革的一個重要背景考量。國家《公務員法》明文規定:“國家實行工資調查制度,定期進行公務員和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的調查比較,并將工資調查比較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水平的依據”。這就要求進行公務員薪酬結構的優化調整時,充分考慮公務員薪酬在動態調整中,實現與各方面影響因素及社會環境平衡一致的重要原則。
公務員薪酬結構改革的策略和對策建議
未來我國公務員薪酬結構改革應該堅持積極穩妥、循序漸進、重點突破、配套協同等策略。
所謂積極穩妥,就是不能因循守舊、安于現狀、裹足不前,也不能急于求成、一窩蜂大干快上;所謂循序漸進,就是要先大力開展前期調查研究,先著力開展公務員科學分類等先期改革,然后區分輕重主次,不求“畢其功于一役”,力求“改一步成一步”;所謂重點突破,不妨在前期改革業已積累成熟經驗,公務員隊伍和社會公眾心理預期達到一定程度的地區和部門,大刀闊斧地進行突破式改革,同時在薪酬結構里問題突出、成因明確、措施明了的方面,如工資低、津貼高問題,進行重點突破;所謂配套協同,就要求公務員薪酬結構改革要同“房改”、“車改”、“三公經費改革”等諸多其他改革相互配合、協同前進,將公務員薪酬結構改革納入全面深化改革的總體系,在加強頂層設計的同時,推動各領域改革協調配合、相互促進。
具體來說,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我國公務員薪酬結構改革應該聚焦于如下幾個重要領域和方面:
一是加緊優化薪酬組成部分的分類設置。
簡而言之,就是強化基本工資合理分類,歸并優化津補貼設置,削減不合理補貼和福利,消除非法、隱性福利,合理的隱性福利公開化、貨幣化、商品化,通過改革,使得公務員薪酬結構在確?茖W合理的同時更加簡潔明了,形成國際通行的“薪酬=基本工資+補貼”的簡明結構公式,讓公務員和社會公眾更容易讀得懂公務員工資表。
二是加緊優化薪酬組成部分的配置比例。
要在前述原則策略指導下,在控制甚至降低部分地區、部門和行業畸高津補貼水平基礎上,果斷提升公務員基本工資水平,適當拉開基本工資檔次差別,逐步扭轉工資補貼比例倒置的不合理現象,爭取十年內讓基本工資占薪酬的比例穩步提升到60%。
三是加緊優化職務職級類別設置。
建議將現有非領導職務類公務員,即對應相應職務的正副主任科員、調研員、巡視員系列全部納入職級類別,按照公務員的技術職稱、能力水平和工作年資等合理設置職級系列,使之真正和職務系列形成既相互區別又高度互補的薪酬設置體系。同時,建議對基層公務員單獨設立職級體系,以有效提升其積極性。
四是加緊開展公務員薪酬立法工作。
建議盡快將《公務員薪酬法》納入立法規劃,開展前期調研論證等工作。在此之前,不妨以國務院行政法規方式進行行政立法,或授權省市自治區開展地方立法等,確保公務員薪酬結構改革有法可依,并保障改革成果的長期性、穩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