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改革對老員工待遇有什么影響?
Voice
對于老員工來說,企業與事業單位在待遇水平上的確是有差距的,在這方面將實施“老人老辦法”。
而對于新員工而言,企業與事業單位在未來實現并軌是必然的,無論是否實行聘用制,其待遇水平都將是一致的,因此無需過分擔心待遇問題。在“老人老辦法”的切點問題和過渡措施方面,目前國家仍在制定相關措施和規定,我們也將根據國家的要求進 行 操作。———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員和雇員管理科科長趙麗嫻
從7月1日起實施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近日引起了廣泛關注。南都記者近日從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江門事業單位改革工作從2003年起已逐步推進,事業單位職工的“鐵飯碗”從2005年起已徹底打破,因此《條例》的實施對江門影響并不大。
目前,江門市事業單位的合同簽訂率已達99%,在公開招聘方面,江門已做得比《條例》要求更細化。
市人社局表示,《條例》首次涉及職工獎勵方面內容,并對初次就業員工的試用期進行調整,該部門將在這兩方面進行微調。對于備受關注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人社局表示發展方向已定,但改革具體內容尚未公布。
A
現狀
合同簽訂率已達99%
“盡管《條例》從今年7月1日開始施行,但其實從2005年起,‘鐵飯碗’在江門已經完全打破了。”南都記者近日從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由于廣東省是全國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五個試點省之一,江門的事業單位改革從2003年起已逐步推進。
《條例》中在崗位設置、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聘用合同、考核、處分、工資福利、人事爭議處理等方面的規定,江門早已付諸實踐,因此《條例》的施行對江門的影響并不大。
2003年起實施聘用管理合同
江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職員和雇員管理科科長趙麗嫻表示,崗位設置作為《條例》的一個亮點,其工作需在聘用制的基礎上開展,而在聘用制的落實方面,江門在全省范圍內比較先行。
“從2003年起我們已逐步要求各單位實施聘用管理合同,也在2005年和分別出臺了聘用制度和崗位設置方面的實施辦法。”趙麗嫻介紹,至底,江門市1800多家事業單位共設崗位74583個,在崗在編的職工有63410名,已全面實行聘用制,聘用合同簽訂率已達99%以上。
“從2005年起,事業單位員工均要簽訂合同,都有一定的聘期。”趙麗嫻介紹說,聘期分為短期、中期和長期,短期一般為3年以下,中期為3年以上,而長期則是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有兩類人如果主動提出要簽訂長期合同,則單位必須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這兩類人分別是在單位工作滿25年的職工,和在單位連續工作已滿10年且年齡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已不足10年的職工。”
趙麗嫻強調,盡管目前江門有近半在崗職工已簽訂長期合同,但這并不代表其拿到“鐵飯碗”。無論簽訂的合同是長期或是短期,職工每年都要接受年度績效考核,如出現一次考核不合格,將進行崗位調整;若該職工不同意進行調整,或在調整后依然不及格,單位即可解聘該職工。
另外,出臺的《江門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細則》已對解聘條件作了詳細說明。新施行的《條例》中也對曠工達到一定時間即可解聘等條件作了微調,規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1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部分內容已比《條例》更細化
早在2004年,江門已出臺公開招聘的《辦法》,提出事業單位可采取公開招考方式聘用行政管理和專業技術崗位工作人員,并在2007年開始全面推行公開招聘,提出競爭、擇優、注重績效等招聘原則。
,江門再出臺《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意見》,其中涉及的部分內容甚至比新《條例》更加細化。“當《條例》提出的是一些如事業單位應開展公開招聘等大原則節點問題時,江門已在這些節點問題上進行細化。”趙麗嫻舉例說,比如在公開招聘考試方面,江門在已對出題人員、考試人員組織、面試環節組織、命題和成績公布等細節問題作了相關規定。
此外,作為《條例》的另一亮點,工資制度改革在江門的推行也已完成。據趙麗嫻介紹,江門在去年已完成對義務教育學校、公共衛生和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其他事業單位的績效工資制度改革,實現《條例》中建立激勵與約束相結合的工資制度和工資正常增長機制的規定。
B
變化
《條例》首次涉及職工獎勵內容
“在過去,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提供獎勵方面的規定是完全沒有涉及的,但在此次的《條例》中首次提到要給予職工獎勵。”趙麗嫻表示,有了相應的獎勵機制,江門便可有依據地出臺獎勵措施,這將對職工起到激勵作用。“目前在確定獎勵項目設置、獎勵適用情形、具體操作等方面的規定仍未細化,需要等省里的具體部署。”
對于《條例》中備受關注的關于事業單位及其他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的規定,趙麗嫻表示,雖然《條例》明確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發展方向,但改革的具體內容尚未公布。“等國家出臺具體措施和辦法后,我們才可以進行操作。”
另外,新《條例》在初次就業的員工試用期方面的改變也是一個亮點。根據國家2002年出臺的《在事業單位試行人員聘用制度意見的通知》,如被聘用人員為大中專應屆畢業生的,無論其聘期長短,其試用期均可延長至12個月。但根據新施行的《條例》,初次就業的工作人員與事業單位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3年以上的,試用期為12個月,對于簽訂合同在3年以下的,其試用期必須短于12個月。
[焦點]
職工擔憂改革后薪酬待遇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