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變事業單位職能,關鍵是要打破事業單位沿襲傳統行政體制的“鐵飯碗”和“終身制”。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于7月1日起施行,該條例是我國第一部系統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行政法規,標志著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終于“于法有據”和“有法可依”了。條例實施后最大的轉變是將事業單位與職工確定為“合同關系”,下狠招打破“鐵飯碗”與終身制,實現人員能進能出。
據初步統計,我國事業單位機構數量近130萬個,約4000萬從業人員,涉及到醫療衛生、公共教育、文化傳播、福利機構、體育等各個領域和行業。事業單位承擔著社會最基本的公共服務,國家社會治理的水平和效率、公眾對政府的滿意度和信任度等,都與事業單位提供的公共服務緊密相關。只提轉變政府職能,不去轉變事業單位職能,那么政府職能也不可能得到徹底的轉變。
轉變事業單位職能,首先就得厘清事業單位與政府機關的各自職責定位,事業單位應當與行政體系脫鉤。事業單位大多是公益性質的為公共事業提供公共服務的單位,在社會治理中發揮獨特而重要的作用。事業單位改革,必然要與機關體系脫鉤,市場的歸市場,行政的歸行政,對于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可把其職能劃歸至行政機構或將其轉變為行政機構,對于經營性的事業單位,則應將其轉變為企業推向市場。
轉變事業單位職能,關鍵是要打破事業單位沿襲傳統行政體制的“鐵飯碗”和“終身制”,實現人力資源能進能出,激活事業單位的自主活力。該條例最大的轉變是,把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之間的關系確定為“合同關系”,打破終身制,建立包括合同聘用、公平競爭、激勵約束、權益保障的用人機制,逐步實現人員能進能出、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的目標,進一步搞活用人制度。
條例確定,事業單位作為法人,與工作人員通過簽訂聘用合同,建立人事關系,確立了雙方平等人事主體的法律地位,工作人員可以自主應聘,按聘用合同履行職責、享有待遇。自2002年至今,通過推行聘用制度,全國90%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已經簽訂了聘用合同。條例規定,事業單位與工作人員訂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3年。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連續曠工超過15個工作日,或者一年內累計曠工超過30個工作日的,事業單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調整工作崗位;或者連續兩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事業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條例還規定,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外,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
需要指出的是,事業單位的合同聘用制不能流于形式,要動真格的。實際上,目前事業單位的聘用合同簽訂工作還有“死角”,不少單位的合同管理流于形式、有進難出、解聘難,作用還沒有真正發揮,聘用合同格式化雷同,沒有充分體現行業、崗位特點,聘任走形式或者搞假聘任,表面上簽了聘用合同,實際上還是端著鐵飯碗、抱著保險箱。
轉變事業單位職能,就必須下決心啃下“養老金并軌”這個硬骨頭,完善相關配套政策,兌現“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承諾!妒聵I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規定,“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條例》只作出原則規定,要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社會保險,諸如“養老金并軌怎么并?錢從哪里來?”等問題并沒有給出可操作性規定。養老金并軌的難題是錢從何處來,如何確定待遇,如何發放待遇等。由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尚未建立,盡管在聘用制層面上明確了要實現人員能進能出,但在實際操作中,“單位人”還是難以變成“社會人”。
一言以蔽之,事業單位改革轉變事業單位職能是核心和關鍵,在政府體制改革中既要轉變政府體制,也要重視轉變事業單位職能,彰顯和激活事業單位在國家治理和社會治理中的獨特作用。
(作者系《中國司法》雜志總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