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七條 轉專業是指允許學生從原所學專業轉到適合本人學習的專業。轉專業包括跨學院轉專業和二級學院內部轉專業。學生在校期間原則上可享有一次轉專業的機會。通過創新實踐、休學創業后復學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可以在學校規定的轉專業期限內提出申請,學校優先考慮其轉入相關專業學習。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轉專業:
(一)正在休學或保留學籍的;
(二)應予退學的;
(三)從外校轉入的;
(四)部、省招生主管部門和學校在招生時明確規定不能轉專業的;
(五)學校規定不能轉專業的其他情形。
學生經過一學期的學習,可在全校范圍內申請改選專業;經過一學年的學習后,可在本學院范圍內申請改選專業。
各二級學院在第一學期期末根據本院的師資、教學管理和學生管理等各方面條件,公布本院各專業可接受轉入學生的名額。各二級學院在第二、三學期末根據本院的實際情況,公布各專業可接受系內轉入學生的名額。
申請跨二級學院轉專業的學生,可以在第二學期開學注冊報到后一周內,向教務處申報一個欲改選專業志愿;申請在本學院內部轉專業的學生,可以在第三、四學期開學注冊報到后一周內,向教務處申報一個欲改選專業志愿,經學生所在二級學院同意、擬轉入二級學院考核認可和教務處確認后,學校于開學第二周正式公布轉專業學生名單并進入新專業學習。
第十八條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十九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入學未滿一學期或者畢業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績低于擬轉入學校相關專業同一生源地相應年份錄取成績的;
(三)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四)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五)應予退學的;
(六)其他無正當理由的情形。
學生因學校培養條件改變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轉學的,學校應出具證明,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協調轉學到同層次學校。
第二十一條 學生轉學,由本人提出申請,說明理由,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者,方可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學生轉學手續,一般應在每學期末向所在二級學院辦公室申請辦理,以保證學生在新學期到轉入校學習。學校對批準的轉學情況予以公示,并在轉學完成后3個月內,對轉入我校的學生情況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教學系 | 開設?茖I |
金融管理學院 | 金融管理與實務、農村合作金融、國際金融(中澳合作) |
投資保險學院 | 投資與理財、保險實務、醫療保險 |
國際商學院 | 國際貿易實務、國際商務、商務英語、會展策劃與管理 |
信息技術學院(互聯網金融學院) | 計算機信息管理、信息安全技術、計算機多媒體技術 |
會計學院 | 會計、財務管理、信用管理 |
工商管理學院 | 市場營銷、工商企業管理、房地產經營與估價、電子商務、社區管理與服務 |
人文藝術學院 | 文秘、信息傳播與策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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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示范性高等職業院校重點建設專業:金融管理與實務、保險實務、會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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